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哄搶貨物被撞,撞死不是白撞

http://www.CRNTT.com   2013-02-26 10:34:53  


資料圖(圖片源於網絡)
  中評社北京2月26日訊/近日,滬陝高速河南信陽段發生車禍,有村民因哄搶散落貨物被撞身亡,有網友對此評價“撞死活該”。就此,網易新聞評論《另一面》今日登載評論員顔溪的文章“哄搶貨物被撞,撞死不是白撞”,詳文如下:

  近日,滬陝高速河南信陽段發生車禍,有村民因哄搶散落貨物被撞身亡,有網友對此評價“撞死活該”,當地路政員在微博上認為此種看法“很有見地”。暫且先拋開“撞死活該”之類冷血之詞不顧,行人擅闖高速被撞死是否就是“撞死白撞”呢?

  ■ 撞死白撞屬於誤讀

  幾乎每一樁交通事故,不管是否追究刑事責任或行政責任,都可能引起民事損害賠償責任

  因道路交通事故引起的法律責任可分為三種,即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民事責任。在同一交通事故中,三種法律責任形式可以同時並存。交通事故的民事責任,是指行為人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人身和財產損害,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幾乎每一樁交通事故,不管事故責任者是否被追究刑事責任或行政責任,都可能引起民事損害賠償責任。

  事故責任與損害賠償責任不相同,沒有事故責任並不表示不需要賠償

  所謂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其實只是對當事人違章行為的具體表現以及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關係大小作出的決定。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系行政確認,屬行政法範疇,而民事侵權賠償責任屬民法範疇。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不具有直接確認和分配損害賠償民事責任的功能,兩者有重大區別。然而現實生活中民眾談交通事故責任,通常最關心的是民事損害賠償責任,並非由公安機關認定的“交通事故責任”。他們把《規定》中“由行人負全部事故責任”或者“認定非機動車輛騎車人負事故的全部責任”,誤認為既包括行政、刑事責任,也包括民事損害賠償責任,因而陷入行人違章“撞了白撞”的認識誤區。

  ■ 沒有過錯也要擔責

  機動車一方無過錯,造成對方(非機動車、行人)人員傷亡,應分擔10%的經濟損失

  無過錯責任原則,也叫無過失責任原則,是指沒有過錯造成他人損害的依法律規定應由與造成損害原因有關的人承擔民事責任的確認責任的準則。1991年由國務院發布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正式確定處理交通事故以過錯責任原則為主,無過錯原則為補充。其中指出: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對方人員死亡或重傷,機動車一方無過錯的,應當分擔對方10%的經濟損失。但按照10%計算,賠償額超過交通事故發生地10個月平均生活費的,按10個月平均生活費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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