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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良知豈能拍賣

http://www.CRNTT.com   2013-06-06 12:37:42  


 
  兩個焦點問題

  我不是法學家,但作為學者尤其是作者,很重視著作權問題,也作過一些相關思考。

  有關書信能否公開拍賣的一個關鍵,就是“書信”是不是“作品”。我的認識是肯定的,因為書信不僅具備作品的一般屬性,而且還具有內容私密性、對象特定性等特殊性,需要在著作權法中予以明確規定和特別保護。現實中,書信是作品、著作權歸作者是明確的,請看一個實例——現存《書信集》數不勝數,翻開某某的書信集,其作者一定是寫信人而不是收信人。少見收信人將別人寫給自己的書信當成自己作品的。書信是作者作品中的一個組成部分,收入其文集(書信也是一種文體)、全集的比比皆是,似乎沒有誰質疑其是否是作品。可這次要拍賣的書信怎麼就糾結其是否是“作品”呢?怎麼就可以不經楊絳先生同意就拍賣呢?

  另一個焦點是在物權意義上書信歸收信人所有,似乎其可全權處置,其實不盡其然。正如有法學家指出,書信包含三層法律關係:書信的物權屬性、書信所承載的信息屬性及其表達方式。我的理解是,就物權而言,書信不同於一般物品,儘管書信是寫給收信人的,但收信人並非完全意義上的權利人,其所有權是受限的。其可以閱讀、保存、收藏,卻不能公開、發表、拍賣(隱私權與著作權的體現)。因為書信是寫信人的創作,不因其轉移而改變寫信人享有的著作權;而且作為特殊物品的書信特有的隱秘性、私人性等,決定了其對象限定、用途排他等特性,收信人無權將別人發給自己的書信改作他用,更不能擅自公開或發表。因為我國《憲法》第40條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物權法》也規定“所稱物權,是指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同時規定“物權的取得和行使,應當遵守法律,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換言之,即便是權利人,也必須依法行使其權利,處置私人書信需要保護通信秘密。

  傷害的是文化良知

  我對於不經書信作者同意就公開其書信,特別是以盈利為目的的行為同樣憤慨,我自己也有不止一次這樣的經歷。直至現在,在國內某知名網站還在賣我的幾種毛筆字、鋼筆字的書信,字跡內容均清晰可見,其中不乏私人及學術等非公開內容。更有甚者,連本人三十年前的碩士生作業,也被掛在網上賣錢!我並不是什麼名人,更想不到這些文字書信在自己完全不知曉的情況下,成為一些人的牟利之物。其實,讀者諸君或許同樣也未能幸免。無奈如我等,哪裡有時間、精力去“維權”?只能扼腕側目而已。

  中國作協主席鐵凝說得好:“公開和出售別人的隱私,有悖於社會公德與人的文化良知。”錢鍾書和楊絳是我國著名的文學大家、翻譯大家,對中國文學乃至中國文化產生了重要影響。楊絳是親歷“五四”運動、唯一仍在世的中國作家。拍賣事件讓這位年逾百歲的老人在安寧和清靜中被打攪,她的情感、精神受傷害,“人心的秩序,人際關係中信任、坦誠這些美好的詞匯萬不可變得如此脆弱和卑微”。私人間的通信是建立在相互尊重、信任的基礎上的,利用別人的信任,為了一己之私,公開和出售別人的隱私,有悖於社會公德與人的文化良知。在當事人堅決反對的情況下,如果還執意要這樣做,是對當事人更深的傷害。書信是感情的載體,是人際信任的紐帶,是文化良知的體現。為了經濟利益而置道德感情文化良知於不顧,即便法律尚不能直接懲戒阻止,道德良知也會憤慨譴責。

  德高望重的楊絳一貫遵行“對文化的信仰、對人性的信賴”,但願楊絳的意願能得到充分尊重!

  (作者為中國社會科學院經濟研究所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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