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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天一案”:輿論公開討論不是干擾司法

http://www.CRNTT.com   2013-07-08 14:29:54  


    
公開討論案件不僅合理,且利於被告和司法部門  
   
  “公平審判”的含義,包括保護被告不遭受秘密的私刑審判。鑒於全體民眾顯然不可能都去旁聽,因此,必須允許傳媒旁聽和報道審判,協助確保審判公正

  審判公開是保障司法公正、被告權益不被無理剝奪的有效方法。正義不但要得到聲張,而且必須以看得見的方式得到聲張。秘密的、暗箱操作的審判必然易於導致法官的蠻橫與專斷,非但無法使公眾對司法產生信賴、確立司法權威,訴訟正義亦無法得到真正實現。德國學者拉德布魯赫在《法學導論》中指出:“民眾對法律生活的積極參與會產生對法律的信任,對法律的信任同時又是他們主動參與這類活動的前提……”。這裡所提及的“參與”不僅是指訴訟當事人對於司法的積極參與,同樣包括社會公眾對司法的積極參與,這種參與必須以審判公開為前提。

  1980年美國最高法院裁決“裡士滿報業公司訴弗吉尼亞州案”時,闡述了審判公開、自由輿論與司法公正之間是相輔相成的:保障公民受“公正審判”的憲法第六修正案原文就提到了“及時和公開審判”,而這種審判必然是保護被告不遭受秘密的私刑審判,因此賦予公眾旁聽和目睹審判的權利。鑒於所有感興趣的公民顯然不可能全部都去旁聽審判,因此,必須允許新聞界旁聽和報道審判,協助確保審判公正進行。

  讓公民更深入了解、探討司法部門執行公務的過程,利於改善公眾對公權力的誤解和不信任

  司法運作與公眾常有距離感,而司法判決的結果,又最攸關人民的基本權利。只有當民眾能夠迅速了解司法制度及刑事案件的全貌,才能知道之前獲知的信息的哪個部分被扭曲、現在哪個制度不合時宜。因此,傳統上,讓公民更深入了解、輿論全面探討司法部門執行公務的過程部分,不僅不是製造偏見,反而是消除對司法部門的誤解和偏見的良法。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小奧利弗•溫德爾•霍姆斯曾經因為聯保最高法院的意見受到曲解而表示,“真希望審判程序可以攤在公眾的眼前”,“案件的審判應該在公眾的注視下進行,……因為這是一個最佳時刻,讓那些行使司法的人應該永遠憑公共責任感行事、讓每一個公民滿意地親眼目睹執行公務的方式。”通過公開審判,將案件的前因後果向公眾充分展示,使得公眾對於某一行為所導致的法律後果能夠真切地了解,形成深刻印象,也有利於民眾日後對公權力行使的效果形成合理期待。 
   
結語:

  “刑法之父”貝卡裡亞曾說,“審判應當公開,犯罪的證據應當公開,以便使或許是社會惟一制約手段的輿論能夠約束強力和欲望;這樣,人民就會說:我們不是奴隸,我們受到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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