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鄧聿文:中國須建立公開審判的適用規則 | |
http://www.CRNTT.com 2013-09-24 10:14:45 |
手銬折射出的司法正義 客觀地說,濟南中院的判決書和判決結果,是此前公審的延續和有機組成部分。縱觀是次公審的全過程,包括9月22日的宣判,給世人的一個最深印象,就是它所展示的公開和透明,得到了絕大多數不懷偏見的人的肯定,包括薄本人和在重慶打黑期間被薄投入監獄的李莊,都對這次審判程序的公開公正性表示認可。法官下判當天的法庭現場,有一個細節被媒體提及,就是薄在聽取法官宣判時,並未戴上手銬,而在判決結果公布後,則是戴著手銬走出法庭的。之所以有這個差別(包括在公審期間,薄也並未戴手銬),是因為薄在未宣判前,只是個犯罪嫌疑人,而宣判後,他就變成了罪犯,當然得戴上刑具。這個細微的差別,恰恰顯示出法院嚴格遵循法律來審判。整個過程,則顯示了司法機關為追求司法的公開公正所作的努力。 從中國的司法現狀來看,對法院的這種努力,我們在讚揚的同時,必須要求它們進一步推進,而不能僅僅停留於這個個案,否則,就會抹殺其進步意義。因為社會有一種觀點認為,薄案這次高透明的公審,是基於薄本人和這起案件的特殊性,並非一般被告人能“享有”的,甚至即使換成另一位高官,也未必有如此“待遇”。如果今後法院對案件的審理,不能進一步做到如薄案般公開透明,那麼,無疑坐實了此種擔憂,對中國司法來說,肯定不是好事,將嚴重損害司法的公信力。 所以,為消除公眾的這種擔憂,應該像法律專家所呼籲的那樣,中國有必要以薄案的審理為契機,將薄案公開審理的經驗加以體系化,提升為全國各級法院審理各類案件都必須遵循的普適性制度。事實上,這也是落實憲法,提升司法公正的必要一步。現行憲法第125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案件,除法律規定的特別情況外,一律公開進行。”法律專家解讀憲法的這一規定認為目的有兩個:一是保證公民在受到刑事追訴或陷入其它法律糾紛中時享有獲得公開審判的權利;二是把法院、法官對案件的審理活動置於社會大眾的監督之下,預防司法腐敗和裁判不公。 的確,司法的獨立和公正需要相應程序和制度來保障,而公開是最基礎的一步,沒有審判的公開,就不可能有司法的透明,更不可能有獨立和公正。雖然我們不能說秘密審判就一定有不公,但即使秘密審判公正,人們也有理由懷疑,因為其首先就違反了程序公開的要求。只有將案件在“陽光”下審判,法官才能不受各種法外因素的影響和制約,而最大程度地保持中立,進而其獨立審判權也才能得到保證。此外,公開、公正的審判,對公眾來說,也是最好的法律教育課,它能讓公眾尊重司法和法官的權威,明了程序正義的重要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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