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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與美國較勁以及中國因素

http://www.CRNTT.com   2014-01-23 09:58:38  


 
“日內瓦公約”與“美國勞工法”

  得益於印度媒體的主動精神和高透明度,一個月來,印度圍繞上述風波展開了一場印美關係大辯論,並聚焦於以下熱點問題:

  第一,此案是否應該受美國法律管轄?此案源起於科氏的女傭在美國的一個非政府組織幫助下,向紐約警察局控告其雇主。支持美方的觀點認為,科氏在美國不向其女傭支付美國法定的最低工資,當然應該受到美國法律的追究。

  印方觀點認為,處理此案應遵循《日內瓦領事關係公約》,而不是美國法律。公約第47條明確規定,“屬於領事官員及領官雇員的私人服務人員,如不在接受國內(在此為“美國國內”)從事其他有償職業,應免除接受國關於雇用外國勞工之法律規章所規定的任何有關工作許可的義務。”也就是說,領事官員帶來的家傭與一般在美國就業的外國人不同,前者不受美國勞動法的管轄。再說,印度政府對高級外交官雇用家傭提供津貼,讓家傭持公務護照,也就是說,隨外交官出國的家傭具有一定的政府雇員性質。因此,如果家傭與其雇主發生矛盾,儘管發生在國外,也應當受印度法律管轄。

  第二,印度外交官為其家傭獲取美國簽證而謊稱將執行美國的最低工資標準,這是否構成犯罪?支持美方的觀點認為,你可以對美國法律持不同看法,但不能欺騙美國政府;以欺騙手段在美國獲取廉價私人服務,這在道德上也完全站不住腳。

  印度觀點認為,美方在這個問題上非常虛偽。不少發展中國家有外交官帶家傭出國常駐的習慣,他們肯定沒有能力以美國標準向其家傭支付工資(紐約地區最低工資標準是一小時9.75美元),對此美國政府是清楚的,實際上也是容忍的,甚至有的是雙方有諒解的,幾十年來一貫如此。一些外交官“謊稱”將執行美國工資標準,只是為其家傭獲取簽證的一種不得已的“技術性處理”,是美國將其國內法強加於外國外交官的結果,這與欺詐有本質區別。如果美方真的要在這個問題上嚴肅對待的話,那麼,單在紐約恐怕就有成百上千名外國外交官、領事官涉嫌違法。

  第三,美國司法機關是否有權逮捕科氏,並對其進行侮辱性處置?據報道,科氏被戴上手拷,脫光搜身,檢查體腔,並被投入關押重犯的監舍。這是印方最為不能容忍之處。

  根據《日內瓦領事關係公約》,與外交官享有完全豁免的待遇不同,領事官員唯有執行領事職務的行為享有豁免;然而,接受國對於領事官員應表示適當尊重並應採取一切適當步驟,以防其人身自由或尊嚴受任何侵犯;除非犯有嚴重罪行,領事官員不得予以逮捕。

  支持美方的觀點是,科氏是領事官員,涉及此案時不享有領事豁免;而且,科氏所犯之罪按美國法律可判處15年監禁,屬重罪,因此,美方完全有權對其實施逮捕。至於逮捕過程中的做法則純屬標準操作,對所有被捕者是一樣的,並不存在有意侮辱科氏的問題。

  印方觀點是, 美國在領事豁免問題上的立場和紀錄不能令人信服。數年前,美國中央情報局一名雇員在巴基斯坦的拉合爾市開槍打死兩名巴國國民,巴方將其投入監獄,而奧巴馬總統親自給巴國領導人打電話,聲稱此人享有領事豁免,結果硬是將其弄回美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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