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1頁 第2頁 第3頁 】 | |
香港普選另一思路 | |
http://www.CRNTT.com 2014-07-10 09:31:38 |
在筆者看來,以上幾種方案各有自己的出發點,但對於中央政府來說,除了“公民提名”方案以外,都需要在選舉之前做大量的工作,以保證候選人在“愛國”與“愛港”之間保持平衡,這個平衡正好是中央政府可以接受的。這樣就讓中央政府處在一種相對費力然而又比較被動的位置上,也就是說吃了很大的虧但是不一定討得了好。比如說在提名委員會的人選上必須煞費苦心。 檢視《基本法》關於提名委員會的設計,不能不說這個思路略有瑕疵。最初制定基本法的目的,其中很重要的一點在於劃分、確定中央政府與香港高度自治之間的權力關係。既要保證香港居民的民主權利,又要保證中央政府最低限度的管控與監督,以維持香港的持續繁榮穩定,所以就設計了一個前置程序——提名委員會的提名,也就是“篩選”。這就埋下了爭議的種子,一直延續至今。 擇一任命權 換一個角度,筆者認為可以對基本法第四十五條進行新的理解。第四十五條中還有規定,香港選出行政長官之後,要“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前後結合來看,“篩選”是一個實實在在的權力,中央政府的任命權是一個虛化的程序性權力。只要香港選出了行政長官,中央政府就得任命。這是一種理解,基本上也是現在唯一的理解。也就是說“法定”的中央的“任命權”被虛化了。這樣就迫使中央政府不得不在提名環節大做工作,行使“法外之權”。實質上是一種吃虧不討好之權。 既然如此,可不可以把中央的任命權坐實,而把提名環節相對弱化,從而讓中央政府從提名環節相對超脫出來,同時又能保證港人(包括泛民派)所要求的“真普選”呢? 筆者的思路是,基本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可以不改,提名委員會照樣可以提名,同時打開“公民提名”的閘口。提名委員會可以提名四人,“公民提名”不超過兩人,一共不超過六人。“公民提名”成立的前提是必須獲得2%選民的連署,才可以成為正式候選人。接下來由選民從六人中直接選舉產生三人,最後由中央政府從三人中擇一任命。提名選舉產生三人完全由港人,擇一任命權則在中央政府。這既可以滿足港人的“真普選”,又可以坐實中央政府的任命權。這個任命依據中央政府的具體考量而做出,不必完全依賴得票多寡。如果是這樣,港人的“真普選”落實了,因為這三人確實是由普選產生的。中央政府的任命權,也由程序性的權力演變成實質性的權力。中央政府處於從容優裕的位置,不必要事先宣告“愛國愛港”的選人標準了。有了這樣的制度設計,港人自然會在選舉的時候考慮,這個人是不是“愛國愛港”,是不是會被中央政府所接受,否則選出來也不會被任命。這讓港人自己預先替中央政府做了一次“篩選”工作。 有人可能覺得這沒有先例,不足為訓。其實上世紀20年代,中國曾經興起聯省自治運動,有點類似香港享有高度自治權。廣東省頒布的縣自治暫行條例規定,民選縣長由縣民選出三人,再由省長擇一委任。湖南省憲法則規定:縣長由縣議會選舉六人,交由全縣公民,決選二人,呈請省長擇一任命。 筆者覺得這樣的先例,是中國前人追求民主政治的智慧,對於化解香港普選爭議具有啟發性的價值。有了這個“擇一任命權”,港人的“真普選”訴求也得以實現。雙方在“公民提名”問題上的矛盾化解,促進雙方靠近,中央政府更便於傾聽香港中下層民眾和新生代的意願,一舉兩得,何樂而不為? |
【 第1頁 第2頁 第3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