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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放審批權後政府面臨三大任務

http://www.CRNTT.com   2014-09-22 09:06:33  


 
  其三,減少政府對市場的不恰當幹預,準確定位政府職責。2009年5月有關部門發文,指出中國光伏太陽能、風能過剩,要求壓縮產能。事實上,文件下發後不久,國內光伏太陽能不僅不過剩,而且短缺30%,出口市場供不應求。由此可見,準確定位政府職責和職能非常重要。對產能是否過剩,政府不必要去做判斷,但項目規模、技術和工藝設計標準、污染和污水處理要求、污染物排放指標、項目投資的環境評估標準,政府需要審查和管理。對於結構調整,政府也不必強調壓縮產能,而是強調對技術、環境標準的約束,通過價格補償、環保處罰,以及刑事責任追究迫使企業改善生產、壓縮產能。

  其四,學習借鑒國際經驗,一個重要表現就是對經濟速度和投資等指標變化等,不應太敏感,應保持淡定態度,保證政策相對穩定連續。面臨嚴重債務危機和高失業率時,歐盟各國並沒有慌張,始終堅持原則和底線,緊縮財政開支,對不符合財經紀律要求的國家不予貸款救助,對退出歐元區國家也不害怕。當走出危機後,歐盟的政策統一和治理水平大大提高,各國認識也大大進步。美國面臨金融危機,政策出台反覆討論,應對危機的措施出台緩慢,但其政策幾乎沒有後遺症。因此,在面臨主要經濟指標波動的時候,需要提高心理承受能力。政策出台不能應急,應有充分的社會討論,並進行論辯。國際經驗借鑒,要從抽象的內容、原則、思路、做法,具體到法律、法規、政策、條款來研究和運用。

  完善審批和監管制度

  文章提出,其一,將行政審批轉型為法定審批。法律和法規應該明確,對於企業的設立和業務,“法無禁止皆可為”,而對政府權力、行政行為,“法無授權不可為”。現在無論中央部門還是地方政府,其權力、行為和決策很多是自己訂立行政規章而設立,缺乏足夠的法律依據。這種行政權力和行為設置的法律約束不夠,因此而導致政府幹預微觀市場的行為很普遍。下一步行政審批體制改革應將政府保留的行政禁止、審批、強制、收費、處罰等具體事項,通過立法予以確認。一切政府行政行為和權力,都具有法律的依據和授權,真正實現“法無授權不可為”。

  其二,改革行政審批的監管制度。過去的部門管理制度是圍繞審批、准入來制定的,行政審批簡化、下放或取消以後,有些人認為,政府部門沒有什麼事情可做了。其實,事情更多了,責任更大了。審批下放、簡化後,政府部門要從審批轉化為監管,進行行業統計、監測、分析、預警,收集行業和社會管理存在的問題、不足,市場存在的不規範。同時,加強對技術標準、安全、質量、信用、勞工、環境、生態、污染等門檻准入管理,加強對圖紙設計和工藝流程的管理,進行事後問責和追責,接受舉報、信訪、訪談等,加強對內外資市場反壟斷調查,對外資進入的安全審查,對國外產品國內銷售的傾銷、補貼審查,並建立起相應的法律、法規制度。這一切不是簡單進行機構改革和大部制就能夠解決,而是要重新規劃和設置政府職能、職責和法律責任。

  其三,提高行政審批效率。僅僅有了負面清單和權力清單,並不能解決行政審批中存在的問題。一個項目蓋章如此之多,效率必然低下。因此,需要梳理審批的環境、程序和細節,看哪些可以取消,哪些可以合併,哪些可以簡化,哪些可以進入行政審批中心,進行程序化審批,通過一站式服務,提高審批效率。

  其四,實行信息公開,保障民眾參與監督的法律權益。所有審批項目的程序和手續需要公示,公共項目決策以後,要公開和公示,讓相關利益民眾參與,並給予訴訟和司法權力保障。筆者曾在德國調研,德國圖賓根火車站要進行拆遷改造,地區政府已經通過了所有的政府程序和項目,也徵求了非政府組織和民間機構的意見,剩餘工作就是對該項目決策進行信息公開,信息公開後,居住在火車站附近的百姓反對,認為不需要進行改造,完全可以滿足現在和未來客流人員的需求,而且,車站有了數十年歷史,可以作為文物保護。根據法律規定,居民將此案件申訴到地方法院,法院判定居民勝訴,火車站不拆遷改造。由此可見,充分尊重民意和民權,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協調和解決矛盾,可以增加社會和諧,避免很多社會矛盾乃至官民矛盾引起的突發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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