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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收入分配視角看深化分稅制財政體制改革

http://www.CRNTT.com   2014-10-09 09:00:30  


 
  第二,按照事權和財力相適應的原則劃分中央和地方的財政收入。事權相對明確了,必須有相應的財力作為保障,事權才能履行和實現,而以共享稅為主體的收入分配體系更有利於收入的劃分,為中央和地方事權的履行提供保障。在具體的財力分配中,中央和地方財政收入的劃分必須以現行的收入劃分為基礎,隨著營改增的推進,以共享稅為主體的收入分配體系建立以後,財力更多向中央財政集中,這倒逼中央和地方財政收入的調整,調整的方式主要是增值稅分成比例的調整,分成比例根據中央和地方承擔的事權,中央財政作一定的讓渡,適當向地方傾斜,提高地方財政的分成比例,如將目前的增值稅中央和地方共享分成比例75∶25調整為60∶40或50∶50等。其他的稅收收入歸屬可以在原有的基礎上保持不變,以維護分稅制財政體制的連續性和穩定性。至於今後新開征的稅種,根據稅種的屬性進行分配,如用於環境保護和治理的環境保護稅應作為中央和地方共享稅,房地產稅應作為地方稅等,把事權和財力結合起來劃分中央和地方的財政收入。

  第三,構建中央和地方的財政轉移支付制度,把中央的事權通過“委托—代理”的形式委托地方行使。中央和地方的事權相對清晰了,財力分配也明確了,要確保分稅制財政體制的運行,還必須建立和完善中央和地方財政轉移支付制度,否則地方政府的事情難以履行,區域均衡發展和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也難以實現。同時,由於區域的多樣性和發展的不平衡性,即使是中央的事權或者中央和地方共同事權,具體的實施也要靠地方來履行,或由地方政府來履行更有效率、更符合實際。而以共享稅為主體的收入分配體系也為中央集中財力,建立轉移支付制度,履行事權提高了基礎和條件,中央可通過安排轉移支付將部分事權支出責任委托地方承擔。對於跨區域且對其他地區影響較大的公共服務,中央通過轉移支付承擔一部分地方事權支出責任。這樣不僅事權履行有財力保障,更重要的是事權的履行有責任主體。

  由此可見,建立以共享稅為主體的收入分配體系把稅制改革、財政體制改革和政府職能的履行更好結合起來,使稅制改革和財政體制改革相適應,使事權履行和財力保障相適應,是適應中國分稅制改革要求的必然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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