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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海警“嚴打”中國漁民是下下策 | |
http://www.CRNTT.com 2014-10-17 10:53:43 |
所謂“擱置爭議,先行合作”的方針,是中韓漁業衝突不斷的症結所在 我國與韓國漁業衝突目前能夠依據的書面文件只有《中韓漁業協定》,於2001年6月30日正式生效實施。但《中韓漁業協定》最根本的缺陷在於,它連劃界問題都還沒有解決,而是決定暫擱置海域劃界爭議,先行解決漁業合作問題。這就造成《中韓漁業協定》有明顯的臨時性,各方都傾向於採取一種較為模糊的立場。 劃界的爭議就如禿子頭頂的虱子,就擺在那,不是你說擱置就能擱置的。爭議未決,就發展所謂的“漁業合作”,不爆發衝突才是奇怪。這次韓海警槍殺中國漁民,發生在全羅北道扶安郡以西的海域,恰恰也是劃界的爭議區。 為什麼說海域劃界是解決衝突的關鍵?不妨以中國和越南的《中越漁業協定》為榜樣來探討。《中韓漁業協定》與《中越漁業協定》在相同的大背景下簽訂,兩個協定的內容和設置很多都是類似的,區別在於《中越漁業協定》首先解決了海域劃界問題,這直接減少了這幾年中越漁業衝突(雖然也有)。 例如,在漁業共管區方面,《中韓協定》設立的暫定措施水域和中越協定所設立的共同漁區都屬於由締約方共同養護、管理和利用的區域。然而,中越共同漁區是建立在兩國已劃界的專屬經濟區的基礎上,中越兩國的主權權利和管轄權明確適用於己方一側。而中韓暫定措施水域,仍是尚未劃界的爭議海域,主權和管轄全都不明確。 同樣由於進行了海域劃界,《中越協定》有一個小創新——設立小型漁船緩衝區。該區域位於兩國的領海範圍內,原則上這部分水域完全屬於各自的主權範圍,任何船只未經允許都不可進人。但是,考慮到中越雙方都有大量的小型漁船,在缺乏精確的定位系統時可能會無意地跨過兩國分界線,因此,中越兩國對此作出了特殊安排。締約一方如發現締約另一方小型漁船進人己方一側水域,可予以警告並採取必要措施令其離開該水域,但應克制,即不扣留不逮捕不處罰或使用武力。 這種設立緩衝地帶,用和緩方式解決問題的智慧,是值得學習的。2004年《中越協定》生效後,中越漁業糾紛逐漸減少。2007年,兩國的涉外漁業事件發生率居然為零。 但《中韓協定》,不僅沒有有效減少兩國間的漁業衝突,相反,正是該協定生效實施之後,中韓之間才開始爆發大量嚴重的漁業衝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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