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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澤遠:四中全會有“幹貨”

http://www.CRNTT.com   2014-10-30 09:20:31  


 
  而那些習慣給公檢法部門打電話、批條子的地方高官,今後也必須考慮可能承擔的責任。和以前泛泛要求官員不得妨礙司法公正的規定相比,四中全會決定“建立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制度”,這意味著黨政機關和官員對司法案件的干預將被記錄在案,不符合規定的干預被追責的可能性大為增加。

  四中全會的“幹貨”不僅體現在諸多改革舉措上,也包括中共對“法治體系”的新認知。1949年建國後,中共雖然也頒布過憲法和法律體系,但基本都是按照“人治”思路來治國理政。1978年改革開放後,中共雖然通過文革體會到無法無天的慘痛教訓,誓言要依法治國,但人治慣性以及人情社會現實導致中國的法治建設進展緩慢。即使在許多官員眼裡,法治不過是一種施政的“管理手段”,權大於法、民眾信“訪”不信“法”自然也普遍存在。

  四中全會提出要把法治變成人民的“信仰”,可謂是一大亮點。在信仰缺失的中國,引導民眾信仰法治肯定比要求民眾信仰某些政治理念更有價值,也更易被民眾接受。同時,四中全會也首次把中共黨內法規納入法治體系,並且明確提出黨紀要嚴於國法,顯示全會倡導的法治不僅要治國,還要以更高的標準治黨治軍,由此才能達成任何組織和個人都必須在法律規定範圍內活動的目標。

  對於外界時常質疑的“黨大還是法大”,四中全會強調中共領導“是社會主義法治最根本的保證”。習近平更直言,“我國憲法以根本法的形式反映了黨帶領人民進行革命、建設、改革取得的成果,確立了在歷史和人民選擇中形成的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地位。對這一點,要理直氣壯講、大張旗鼓講。”

  從西方法治概念上看,中共堅持領導包括司法在內的一切事物顯然與法治精神不符。但在當代中國,離開中共去談論法治或者民主並不現實。需要指出的是,中共領導是一個大的政治概念,並不等於黨政機關要去干預司法部門的獨立性和專業性,更不等於黨政官員明裡暗裡去妨礙司法公正。

  相反,四中全會明確提出:任何黨政機關和領導幹部都不得讓司法機關做違反法定職責、有礙司法公正的事情,任何司法機關都不得執行黨政機關和領導幹部違法干預司法活動的要求。

  從這個角度上說,“黨大於法”不等於中共各級組織和黨員有超越法律的特權,“黨大還是法大”是一個可以有不同答案的選擇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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