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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書苗案:25億罰金仍留兩大貪腐疑問 | |
http://www.CRNTT.com 2014-12-18 10:57:52 |
然而,罰金制度非常適合針對行賄者 由於丁書苗案件實在過於重大,所以在行賄罪上也比較罕見地使用了沒收部分財產這種刑罰來作為財產刑。這只能是權宜之計。儘管沒收財產和罰金都是針對犯罪人的合法所得而施加懲戒,但是兩者有極大不同。沒收財產是一次性的,而罰金則是“綿綿無絕期”——有多少交多少,等又有錢了,還得繼續交,一直把罰款份額給交滿了。 罰金對行賄者的震懾作用顯而易見:其一,行賄者往往利用塞錢買關係而獲得了巨大的經濟利益,可又用“合法所得”的面紗來掩飾,很難查出。可罰金就是針對合法所得的。其二,因行賄而取得的巨大經濟利益面臨著“奪命連環”追繳,就算牢底坐穿了,沒還完還是得繼續還,行賄者自然需要三思了。 一個好消息是,“丁書苗們”未來很可能得為行賄付出罰金了 呼籲對行賄者加以罰金的人不少。一個好消息是,最新的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中對此有了全新的規定。在涉及對行賄犯罪的處罰條款中,多處增加了處以罰金的內容。這都釋放出對行賄人也要嚴格的信號來。所以,在未來,丁書苗這樣的人很可能直接被科以罰金,而不是以沒收財產2000萬這樣的財產刑來替代。 另一大疑問:為什麼罰金不針對受賄人? 疑問基礎:劉志軍等犯了受賄罪的人並沒有被處以罰金 與丁書苗一案有著重大牽連的是原鐵道部部長劉志軍等人的貪污腐敗案件。行賄人因為以往相對“寬鬆”的法條不用被處以罰金,那麼,受賄人總是逃不脫的吧。抱著這樣的信念去翻貪官們的判決書,一定又會吃驚。從來沒有哪位貪官被處以罰金,而是多被沒收財產。劉志軍就被判沒收全部財產。而罰金和沒收財產對於貪官的意義又大不同。 原來,在法條中針對受賄人也沒有罰金制度,而一些受賄數額巨大的貪官會被沒收財產 翻遍刑法會發現,整個刑法對於受賄罪並沒有關於罰金的規定,而是犯案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可以被並處沒收財產。像是劉志軍、張曙光這樣的大貪官,一般會被判處沒收全部個人財產。被法院認定受賄316萬元的雷政富,則被判處沒收個人財產30萬元。 看上去,對於貪官來說,沒收財產似乎是更為狠的處罰,那還有什麼問題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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