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踩踏事件追責不應到此為止 | |
http://www.CRNTT.com 2015-01-22 11:30:38 |
相關評論: 上海踩踏:問責官員,更要問責制度 2015年01月22日 02:13:10 來源:華商報 作者楊鵬 上海21日發布“12·31”外灘擁擠踩踏事件調查報告。報告稱,上海外灘擁擠踩踏事件是一起對群衆性活動預防准備不足、現場管理不力、應對處置不當而引發的擁擠踩踏并造成重大傷亡和嚴重後果的公共安全責任事件。調查報告建議處分包括黃浦區區委書記、黃浦區區長在內的11名幹部。 《人民日報》隨即發問:事隔21天才公布調查結果并問責,是否太遲?問責以上海黃浦區領導為主,更高級別的領導沒有出現在問責名單上,問責是否到位?問責依據何在?“12·31”外灘踩踏為何定性為“事件”而不是“事故”?在問責方面,兩者有什麼重大區別?對群衆自發聚集性活動而非政府組織的公衆活動,政府是否負有同樣的責任?踩踏事件後上海取消或暫停了部分人流密集的公共活動,是否有因噎廢食之嫌?當然,前邊問,後邊就是“聯合調查組有關成員”的回答,答案不言而喻。不過,相較於此前把踩踏原因歸結於市民素質、管理不善等,現在報告倒認定源自於對“群衆自發活動”的麻痹大意,有媒體認為問責終結了“群衆自發,政府免責”的慣例。 也是,此前有媒體梳理過2000年以來國內14起踩踏事故,8起發生在學校,2起在地鐵,三起是有組織的大型活動,還有一起源於地震災難,和這14起相比,上海外灘踩踏事件最顯著之處,就在於發生在開放式的公共空間裡,“群衆自發聚集,無人組織”。 但是,賦予上海此次問責終結了“群衆自發,政府免責”,多少有些拔高之嫌。誰組織誰負責,這是法律固化下來的問責規矩,但并不是所有無人組織的群衆聚集活動,政府都一概不管。客觀而言,群衆聚集活動有很多種,但像“聚集鬧事”,各地可謂處置果斷又迅速,以至於有時連群衆表達正常訴求的聚集也容忍不了。某種意義上,各地對於“群衆自發聚集”的態度和措施,與是否“鬧事”直接掛鈎,“鬧事”自然有人管,“不鬧事”就容易連起碼的保障安全等公共服務職責都忘記了,於是,“出事”的概率大增。 在上海外灘踩踏事件後,國家旅游局副局長杜一力發文提出“因為沒有組織活動,所以出了問題,這是最需要深思的問題”。也有人認為,此次防範鬆懈,“很大程度上是因為法律對自發性群衆活動沒有明確規範”,現在,問責也暗合了這樣一個深層次的現實之弊。 確實,對於“群衆自發聚集”,一直以來都是重應急、輕預防。而現有法律框架中,《突發事件應對法》和《大型群衆性活動安全管理條例》是最主要的兩部法律法規,但法律界人士認為,因為“都是趕在2008年北京奧運會之前制定的,明顯帶有應急因素和為特定事由制定的色彩,內容具有一定局限性,難以廣泛適用”,應對類如上海外灘踩踏事件力不從心。 所以,當“群衆自發聚集”不經意間釋放出巨大的負能量,更在血的教訓中讓人意識到問責時,卻需要面對這樣一個現實——從法律和制度層面,并沒有明確的責任依據和制度安排。固然,從政治倫理責任和黨紀政紀層面,問責必須有,但也要承認,亡羊補牢反思也應不留死角,如果單純追求對於官員個人和涉事層面的問責,而不從法律和制度層面盡快補上“群衆自發聚集活動”的空白,如果不能明確保障“群衆自發聚集”的正常權利,也不能明確政府的職責與義務,那麼,類似悲劇注定要重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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