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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質事件下日本社會“自我責任論”

http://www.CRNTT.com   2015-01-30 10:55:03  


 
  個人當然應當承擔起個人的責任,這是毫無疑問的。2億美元這種天價,讓一個國家忍氣吞聲拿出來確實是不太可能。但是把多數責任推到人質一方實在是有失公允的情緒化行為。即使是日本國內很多刑事案件報道都會有意無意地強調被害人的日常行為“不檢點”、道德瑕疵等等花邊,甚至抓住這些大做文章,從而有意無意引導出“罪犯和受害者都有責任”這種結論,使得犯罪責任模糊、曖昧化。 

  這次綁架事件,社會的第一觀點是認為“由於這兩位日本人自己幹了傻事,去了‘不該去’的地方而被綁,這是自作自受”,這也就把恐怖事件發生的第一責任歸結到了人質本身身上,這也就使社會的口誅筆伐指向這兩個人和他們的家庭,進而幫助極端恐怖分子洗清他們的責任。 

  一個國家,本身就有保護國民生命財產安全的義務。本國國民遇到自然災害、安全威脅時,一國之政府本身就有責任去盡力保護國民。在地震、水災、雪災的時候都這麼想的日本社會卻在公民生命被威脅的時候選擇讓一個國家無動於衷,這才是真正讓人震驚的事情。 

  “支付贖金只會讓犯罪者繼續下一次的暴行”,日本的警方數十年來一直秉承著這一原則處理綁架事件。在對待海外恐怖主義上,日本政府毫無疑問也採用了這一理念。根據聯合國相關數據,2014年“伊斯蘭國”通過綁架的手段就獲得了約3億元人民幣的贖金,綁架贖金成為“伊斯蘭國”除了占領地區的油田、礦產之外的又一大財源。面對綁架事件頻發的趨勢,美國、英國等發達國家一直秉承著絕不支付的原則,同樣的,在事件發生之後,發達國家向日本也傳達了相關的要求。 

  但是與美國、英國等國不同,日本政府此次僅僅表達了“不支付贖金”的態度,與美英“不交涉、不支付”的觀念有所差異。究其原因,是日本政府根本沒有派出部隊直接營救的能力(解禁了集體自衛權依然沒有這個能力,眼高手低)。在此情況下通過宗教人士和約旦政府與“伊斯蘭國”接觸、交涉,我個人認為是日本政府最妥當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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