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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評智庫:台灣的“民主割據”挑戰國家主權

http://www.CRNTT.com   2016-05-29 00:01:36  


 
  從自決與民主的關係看台灣“住民自決論”

  “住民自決論”是“台獨”勢力借著自決與民主的某些關聯性,來從事“台獨”分裂活動的說辭。為認清其問題所在,首先應從理論上釐清自決與民主的關係。

  從表面上看,自決和民主都含有人民自己決定自我事務的含義,兩者在理念方面有很多相似甚至相同之處。正因如此,有人常常將兩者混同起來,特別是“內部自決”概念的提出,使得自決與民主的關係更趨複雜化,甚至有人將“內部自決”和民主等同了起來。但事實上,自決和民主是兩個不同範疇的概念。概括起來,兩者的不同主要有:

  第一,影響疆界不同。自決意味著要通過“獨立建國”來創設疆界,而民主則必須在一定的疆界內運行,它不能創設邊界,更不能單方面去改變疆界。眾所周知,不論在理論上還是在現實中,民主都需要有一個範圍和邊界。譬如,美國紐約州選州長,其他州的人無權參與。紐約州通過的決議只適用於紐約州,對其他州不具有效力,且不能違背聯邦憲法。沒有預設疆界的民主無法操作,因為無法判定“多數”。民主政治必須在大家已經預先接受了的領土疆界範圍內運作。①正如美國耶魯大學政治學教授達爾所說,民主只能決定既定政治體內部的事務,而不能用於決定政治體的邊界,因為民主的多數原則的計算,已經預設了大家共同接受的政治體之邊界。②

  第二,實質內容不同。自決的本質是“去殖民化”,而民主的本質是人民當家作主。前者是相對於“國外殖民統治”而言的,而後者則是相對於“國內專制統治”而言的。從根本上說,自決強調人民作為一個整體的獨立性,而民主則強調人民的自主性、對政府的制約性和運行的程式性,也就是說,民主是人民依照憲法和法律所規定的程式和形式來約束政府、管理國家,使之按照人民的意志來行事。

  第三,行動先後不同。自決行為通常發生於國家獨立之前,從歷史上非殖民化的過程可以看出,大量的殖民地和被壓迫民族通過自決實現國家獨立,可以說,自決是國家獨立的重要手段。民主則是國家獨立之後的行為,在殖民地社會裡沒有真正的民主可言,因為民主是一個國家內部如何落實和操作人民主權理念的具體制度,只有先確立了國家主權,才能實現人民主權,然後才談得上實行民主。簡言之,自決是“獨立建國”前的行動,旨在“獨立建國”,而民主是“獨立建國”後的活動,旨在落實人民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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