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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資劃轉社保與社保改革進程

http://www.CRNTT.com   2016-08-15 07:23:06  


 
  文章介紹,國資劃轉與當前養老保險改革的關係。

  既然中央已經做出決定,第1個目標完全可以不考慮。那麼,其他3個目標與當前養老保險改革的關係幾乎都是遠水不解近渴。就是說,在國資劃轉的問題上還是沒有捋清思路,餘下的3個目標並不是很急迫:一是當期的收支缺口如果提高統籌層次就完全可以彌合;二是在供給側改革中,我們應拋棄為降費形成的缺口“找錢”的傳統思路,應用制度建設的思路代替“找錢”的傳統思維方式;三是中國IPD的解決是個長期的任務,應該與眼下的改革結合起來。為此,筆者建議將國資劃轉作為一次重要的社保改革契機,將餘下這3個目標統籌考慮進來,即把短期、中期、長期的三個目標統統納入到國資劃轉的一攬子之中,給出一個長期的頂層設計方案,其要點應包括以下若干內容:

  第一,將國資劃轉作為財政補貼的主要替代性方案。其具體政策含義是,在國資劃轉之後,每年財政對養老保險的注入改為由國資劃轉之後的投資收益予以支付,以最大程度地釐清財政補貼和養老保險的邊界,減輕財政的直接注入。這裡說的財政注入包括短期、中期和長期三個目標對財政安排的需要,是一個一攬子的財政安排。這樣,在這次國資劃轉中就可以採取規模最大化的方案,旨在使之每年的投資收益能夠足以滿足資金注入的需要。例如,如按保守的7%的收益率(以往全國社保基金的收益率超過8%),劃轉4萬億,再加上目前全國社保基金的存量2萬億,每年的投資收益4200千億就足以滿足實際需要。劃轉以後的國資作為一個資產池或蓄水池,負責對養老保險的注入,以後還逐漸包括城鄉居保(新農保)每年需要的財政補貼(2015年的養老金支出需求是2117億元)。

  第二,將精算手段和測算結果作為改革的主要依據。應定期發布養老保險精算預測報告,給出未來75年的繳費收入與養老金支出的走向,知道國資劃轉初始規模和以後未來逐漸劃轉的需要和劃轉的規模,以預測未來每年收支缺口及其對外部注入的需求,並且知道全部國有資本的“家底”在多大程度上可以滿足未來老齡化的需要。不知道未來幾十年養老保險的具體需求,就難以決定國資劃轉的規模和劃轉節奏,難以判斷對全國社保基金理事會的需求。在目前的章程裡,全國社保基金理事會的規定只有“收入期”,沒有“支出期”,這在世界各國是不多見的。我國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的精算處只有3個人,難以滿足上述任務。有了精算預測,就能夠防止“拍腦袋”決策的失誤,就可以為養老保險改革、為國資劃轉、為全國社保基金理事會提出要求。

  第三,全國社保基金理事會的改革與兩層社保基金理事會的結構。如果決定劃轉的規模是4萬億元,那麼,全國社保基金的規模將達1萬億美元,這樣超級規模的養老基金機構投資者至今在全世界還是沒有的。考慮到一定的競爭需要和未來繼續劃轉的可能性與必要性,可將其拆分成兩只基金,並停止每年的財政撥款。兩只社保基金機構投資者均實行完全的企業化和市場化的運營模式。目前只有山東省建立了地方社保基金理事會,它只負責承接地方國資劃轉。根據《社會保險法》的規定,除養老保險以外,其他四項社會保險的統籌層次均為省級,所以,理論上講,各省可以有個地方國資劃轉的承接主體。但考慮到在其他四項保險中,只有醫療保險(含目前正在試點的長期照護保險)未來對財政補貼具有潛在的需求(失業和工傷的需求幾乎不存在),所以,各省建立社保基金(理事會)不應一刀切,但也不應像現在這樣沒有一套對各省建立社保基金的規範要求。在頂層設計中應將地方建立社保基金理事會的條件做出相應規定。

  文章最後說,我們不應將國資劃轉社保簡單看作是一次“找錢”運動,是制度以外實施的“補窟窿”措施,而應將其視為社保制度改革進程中的一個組成部分,與社保改革有機結合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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