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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評智庫:“憲法路徑”與兩岸政治關係 | |
http://www.CRNTT.com 2016-12-11 00:09:02 |
(二)大陸1982年憲法的“一中架構” 對於1982年憲法的“一中架構”,可以從以下兩方面進行解讀: 第一,1982年憲法兼顧事實和法理,在國家尚未統一的情況下,從法理上維護了“一個中國”的完整性。大陸對“一中”的確認,一直是在“事實”和“規範”兩個層次展開的,即一方面肯定“一中”是事實,另一方面又通過規範形式確定這一事實。1982年憲法對於兩岸關係的規定主要在序言第9段和第31條。序言第9段:“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神聖領土的一部分。完成統一祖國的大業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神聖職責”。第9段的前半句,通過宣示性語言,在事實上揭示了1982年憲法的“一中架構”;後半句則為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賦予了統一的義務。從規範角度而言,1982年憲法規定了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統一義務,其效力得以對台灣地區人民產生法理上的拘束力。通過事實和法理上的雙重規定,1982年憲法序言第9段在國家尚未統一的情況下,明訂了中國大陸對於“一中原則”與“國家統一”的基本立場。 第二,1982年憲法第31條即是以“一中架構”為基礎:國家在必要時得設立特別行政區。在特別行政區內實行的制度按照具體情況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法律規定。第31條通常被解讀為“一國兩制”的憲法依據。從“一中架構”來理解憲法第31條,可以知道1982年憲法對大陸和台灣的政治關係定位。憲法第31條規定了設立特別行政區、實施“一國兩制”的三項基本要件:其一,設立主體是全國人大;其二,設立條件是“必要時”,而何為“必要”的判斷權屬於全國人大;其三,設立特別行政區以及在特別行政區實施的制度,由全國人大以法律形式規定。1982年憲法對大陸和台灣政治關係的定位,因而是“一國兩制”的特殊模式,即:中國大陸是中央政府,台灣是特別行政區政府。雖然大陸兩岸政策發生了有別於1982年憲法文本的變化,但並不意味著大陸當前的兩岸政策是“違憲”的。因為大陸當前的兩岸政策在堅持“一中原則”上,並沒有違反1982年憲法的規定,反而是在新的歷史形勢與政治環境上加以調整,更提高了未來“一中”實現的可能性。而且,即便是在具體主張和制度設計上的變化,也都可以通過憲法解釋的方式予以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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