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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評智庫:台灣“綠色恐怖”的法西斯化傾向

http://www.CRNTT.com   2017-04-10 00:10:24  


 
  台灣將不再有“免於恐懼的自由”

  蔡清祥在面對“保防工作法”是否等於兩蔣時期“政治偵防”復活一事,輕描淡寫地說:“過去的政治偵防沒有明定的‚法‛作為依據,靠的是長官的‚行政命令‛,但保防專法是‚依法行事‛。”然而,依法行事是否就等於保障人權,1933年德國授權法,可以徹底破除這種迷思。

  1933年,納粹黨藉由國會大樓縱火事件,認定是共產黨所為。並以此為理由,強迫德國國會通過名為“通過解決人民和國家痛苦之法”(GesetzzurBehebungderNotvonVolkundReich)的憲法修正案。法案第三條,往後法律都由總統制定並公告即可通過,無須經過國會。後來索性直接廢除德國除納粹黨以外的所有政黨。並且法律的內容“無須符合憲法”,也就是所有威瑪憲法關於基本人權的項目都已經徒具空文。

  納粹黨“修憲毀憲”、“以法亂法”,用正當的修憲程序行不義之事,然後用這類手段進行一系列打擊其他政黨、組織、乃至基層人民以及包括猶太人在內的少數族裔。由於統治者隨時掌握著法律的制定、修改、詮釋權,德國人民無時無刻不活在恐懼之中。

  美國第32任總統富蘭克林.羅斯福,於1941年1月6日向國會發表的演說,演說中倡導的“四大自由”─《言論自由》、《信仰自由》、《免於匱乏的自由》和《免於恐懼的自由》。這四個理念在日後被廣泛地引用,也成為了一種普世性的價值。如《世界人權宣言》序言寫到:“鑒於對人權的無視和侮蔑已發展為野蠻暴行,這些暴行玷污了人類的良心,而一個人人享有言論和信仰自由並免予恐懼和匱乏的世界的來臨,已被宣佈為普通人民的最高願望。”而《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序言也寫到“只有在創造了使人可以享有其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正如享有其公民和政治權利一樣的條件的情況下,才能實現自由人類享有免於恐懼和匱乏的自由的理想。”這種自由理想,台灣“司法院大法官”第689號解釋中也提到了:“依系爭規定立法說明,無法具體得知系爭規定所欲保護之法益究為他人之行動自由、人身安全、抑或免於恐懼之自由,其規範目的是否為一般人民所能理解,不無疑問。”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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