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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世海:港澳特別行政區行政主導體制的異同 | |
http://www.CRNTT.com 2017-04-19 00:15:21 |
朱世海談到,港澳行政長官都具有廣泛的職權,而澳門行政長官擁有更多權利;港澳行政與立法相互制約都明顯處於不平衡狀態,而澳門更為明顯;港澳行政與司法都存在相互制約關係,但澳門司法受到行政的制約更多。 朱世海表示,香港行政主導停留在文本層面,行政不僅難以主導,甚至舉步維艱,政府推動一些重大議案時,最後不是中途夭折,就是被立法會否決,如23條立法、政改方案等。與香港相比,澳門的情況要樂觀許多,澳門的行政主導不僅是制度規範,而且還是現實實踐,政府施政順利,還因制約不夠而出現歐文龍腐敗案件。 朱世海指出,在政制設計方面,香港行政長官對立法機關、司法機關的制約程度很低。而澳門行政長官對立法機關、司法機關的制約程度較高;在法制傳統方面,香港是移植英國普通法的地區,英國普通法具有法院透過司法複核用作審核政府或公共機構決定的合法性的傳統。而澳門是移植葡萄牙大陸法地區,不存在司法複核的傳統,但因澳門基本法第143條賦予法院解釋基本法的權利,故有法官在判決書中提出澳門法院在審理具體案件中可對立法會制定的法律是否符合基本法進行審查;在政治生態方面,香港政治生態複雜、泛民力量大。而澳門社會政治生態簡單,反對派力量較小。 朱世海認為,香港需要提高行政長官在政制中的地位,亦弱化立法對行政的制約。而澳門需要賦予立法會更多的權利,以強化立法對行政的制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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