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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評智庫:兩岸關係的內戰法理及邏輯演進 | |
http://www.CRNTT.com 2018-11-04 00:13:14 |
台灣問題源於中國內部的國共內戰,正如1993年國務院台灣辦公室發佈《台灣問題與中國統一》白皮書中所界定:台灣在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後,不僅在法律上而且在事實上已歸還中國。之所以又出現台灣問題,與隨後中國國民黨發動的反人民內戰有關〔4〕。1949年“中華民國”被推翻,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宣告成立,政府繼承也本應隨著內戰的結束而完成,但由於外部勢力的介入,使得中國內戰尚未結束,而政府繼承的實踐過程仍在持續。2000年發佈的《一個中國的原則與台灣問題》再次強調,“台灣問題是中國內戰遺留下來的問題。迄今,兩岸敵對狀態並未正式結束”。“台灣問題則是中國內戰遺留的問題,是內政問題”。2008年12月31日,胡錦濤講話則進一步指出,“1949年以來大陸和台灣儘管尚未統一,但不是中國領土和主權的分裂,而是上個世紀40年代中後期中國內戰遺留並延續的政治對立。這也說明中國政府在定義台灣問題時,強調了內戰的影響,以內戰邏輯來界定兩岸關係。 與大陸方面相同的是,台灣方面至少在1991年以前排他性地堅持以內戰法理來界定兩岸關係,認為大陸是所謂“淪陷區”、“匪占區”,中國共產黨領導的革命政權是“叛亂團體”,並因反抗“合法”的“中華民國”政府而引發了中國內戰,作為“合法政府”自然負有恢復國家法律秩序和政治統一的責任。因此“中華民國”需要對包括大陸和台灣在內的“全中國”實行所謂“動員戡亂”,所謂“戡亂”的主要對象即是作為“叛亂團體”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權。同時,“中華民國”政權力圖維持指向整個中國的代表性法律體制和政治架構,並在國際上自我堅持是代表中國的合法政府。而即便在台灣方面不再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叛亂團體”,或是認為內戰已經結束,但依然提出或呼應兩岸之間應簽訂“和平協議”、結束敵對狀態的倡議。 因此可以判定,“合法政府對叛亂團體,是大陸和台灣在內戰思維主導下的產物”〔5〕。內戰邏輯至少是兩岸都認可並堅持過的,而中華人民共和國與“中華民國”也必然是中國內戰以及內戰相關法理約束下的相關方。以內戰邏輯或是內戰的相關國內法及國際法原則去界定兩岸政治關係,既合乎兩岸關係歷史發展的實際,也是法理規範的“應然”。 二、內戰形態:從內戰行動到內戰狀態 按照內戰的嚴格意義,當一個國家內兩個對立的團體為著爭奪國家的權力而訴諸武力,或者一個國家內大量居民武裝起來反對合法政府時,就發生內戰〔6〕。內戰是一種不正常的狀態,合法政府均以恢復一個統一的法理和政治秩序為目的,甚至叛亂團體或交戰團體也會以重構這一秩序為目標,實現這一目標、達到這一結果的方式並不是唯一的,包括但不限於:合法政府消滅叛亂者、叛亂者徹底勝利、交戰各方通過談判等達成一體化安排,等等。內戰一般會持續一定時間,而且其形式也較為多樣,既可能表現為直接的事實武力行動,也可能是一種法理上的或是政治上的特殊形態。 兩岸在相當長時間內都認定兩岸間處於沒有結束的內戰狀態,這也是一種需要儘快加以克服的非常態,雙方也各有自己堅持的方式,當然終結內戰的方式及倡議也處在不斷的發展變化之中。“在兩岸處於敵對狀態的情形下,雙方均堅持‘內戰思維’,以消滅或吞併對方為最終目標。在這種情況下,雙方衹能否認對方政權的合法性,堅持己方政權的唯一法統地位”。“在這一定位框架下,大陸方面對台灣當局的定位有死亡政權、割據政權、非法政權、地方當局等,並且以國際法上的政府繼承理論加以論證”〔7〕,大陸先後堅持“武力解放”、“和平解放”的方式追求內戰終結,尤其是在1979年以前主要以“炮擊”等熱戰形式來呈現,這是一種典型的內戰行動。而台灣當局也先後提出“反攻大陸”、“一年準備,兩年反攻,三年掃蕩,五年成功”、“光復大陸”、“三分軍事、七分政治”等口號,並組織過多種形式的軍事行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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