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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評智庫:統一是台海最高憲制原則

http://www.CRNTT.com   2020-06-29 00:05:25  


 
  《反分裂國家法》即立足於完成中國歷史之大一統要求與中國憲法關於國家統一的規範性任務。這部法律確立的不再是關於兩岸統一的政策聲明,而是反獨促統的法律制度安排。這部法律規定了兩岸統一的“兩軌制”路徑:其一是和平統一,一國兩制,這是主要的甚至理想化的方案,在2005年的特定時代語境中有其合理性與正當性;其二是非和平統一,具體制度模式未定,這與統一完成的非和平方式、台灣島內政治社會情勢以及統一完成初期秩序穩定的管制需求有關,不可能實行等同於和平統一模式下的寬鬆治理體制。“一國兩制”是解決台灣問題的戰略出發點,1949年以來的兩岸政治關係,儘管在法理上長期處於內戰割據狀態,但國家本身並未分裂,而衹是分治,兩岸執政當局對“一個中國”並無政治異議,衹是在競爭正統性與代表權。這是“一國”或其具體形態“九二共識”的歷史與政治基礎。在國共兩黨的初心交集中,“一國”不是政治討論的焦點,關鍵是“兩制”,是實際存在的兩岸治權如何經由協商締約而統一。因此,兩岸統一的憲制本質是治權與政府的統一,而不是國家與主權的統一,儘管有時的理論或政策表述上也會套用“國家統一”的概念。《反分裂國家法》在法理邏輯上就預設了國家與主權本身並未分裂,分裂從未成為事實,但兩岸有出現分裂事實的憲制風險,制定本法的主要目的即在於預防和制止兩岸分裂成為事實,更要阻止兩岸分裂的法權化和國際化。

  從這部法律的邏輯體系來看,反分裂預設了統一的存在性以及實現主權與治權“完全統一”的制度理性。兩岸主權本就統一,這在中國憲法與國際法上並無異議。兩岸統一因此被界定為“完全統一”,就是治權與政府的統一,是政治名實的完全相符。從“主權統一”經由“治權統一”而達到“完全統一”,是這部法律的基本法理線索,也是十九大報告與習近平“1·2”講話的主旨邏輯所在。但2005—2020年的兩岸關係發生了結構性的質變,使得“和平統一”由主流模式蛻變為非主流模式,而“非和平統一”則成為兩岸完全統一越來越無法迴避甚至需要積極正面思考和準備的理性選項。

  三、PlanB:兩岸完全統一的非和平路徑

  這裡涉及和平與統一的辯證法。無論是從歷史還是法理來看,中央從未承諾放棄使用武力,也從未以維持現狀的和平作為兩岸關係最高價值。這裡的和平價值應當區分為兩種狀態,並在比較中凸顯其精準意義:一種是兩岸分治條件下維持現狀的和平,這種性質的和平衹能是中國大一統歷史與國家統一憲制秩序的例外狀態,是有待批判、改變和終結的狀態,即便維持現狀式的和平有保留價值,其正當性也不在於現狀本身,而在於維持現狀可以為完全統一積纍改變的條件;另一種是兩岸完全統一後的、與民族復興相關的永久和平,這就不是簡單的維持現狀的和平,而是為兩岸中國人帶來永久性安全和發展利益的、更深層次與更高品質的和平。就完全統一的最高憲制原則而言,維持現狀的和平衹是具有相對的歷史價值,是為和平統一及“一國兩制”的歷史實現提供較為寬鬆的時空條件,以擱置爭議、凝聚共識及協商行動填平歷史溝壑,締造完全統一的政治共同體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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