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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評智庫:美一中政策的鬆動與影響

http://www.CRNTT.com   2020-08-22 00:01:40  


 
  (一)“一中政策”負面基礎:《與台灣關係法》

  中美建交不足三個月,美國國會參眾兩院於1979年3月28日和29日分別通過了《與台灣關係法》(Taiwan Relations Act,簡稱TRA),卡特總統於1979年4月10日簽署後使其成為法律。《與台灣關係法》以美國國內立法的方式,作出了很多違背中美建交公報和國際法原則的規定,中國人民的權利和利益遭到嚴重損害。美國政府依據此法,繼續向台灣出售武器和干預中國內政,阻礙了台灣和中國大陸的統一。該法包含一系列違背“一個中國”原則的內容,共有18條和數十款,給中美建交增加了一些限制性條件:“美國決定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外交關係,是基於台灣的前途將通過和平方式決定這樣的期望”;增加所謂台灣安全條款,使美國協防台灣法律化;該法第二條(乙)稱,美國嚴重關切以非和平方式包括抵制或禁運來決定台灣前途的任何努力,承諾將“向台灣提供防禦性武器”;在美國國內法體系上給予台灣類似“國家”的地位,稱美國法律中提及外國、外國政府或類似實體時,“也適用於台灣”;台灣地位不受“斷交”影響;台灣駐美機構享有“外交特權與豁免權”。〔6〕該法主要是保障美國在台灣的利益,嚴重違背了中美三個聯合公報的承諾,該法案利用國內立法的手段和方式,把台灣作為一個政治實體來看待,它使美台之間實際上保持半官方、準官方關係,這是該法的核心和實質,從國內法上使美國政府得以“合法地”武裝台灣,同時也為中美關係的發展埋下了隱患。

  1979年制定的《與台灣關係法》構成了美國“一中政策”框架中的第一個負面基礎。1982年7月提出的對台“六項保證”,最初衹是口頭承諾,後經國會推動,逐漸演變為書面文件,成為“另一個美台關係基石”。

  (二)“一中政策”第二個負面基礎:對台“六項保證”

  1982年7月,美國里根政府在與中國簽署《八一七公報》前夕,為了降低此公報對美台關係的影響,里根總統讓時任美國“在台協會台北辦事處處長”李潔明(James R. Lilley)就“六項保證”向蔣經國進行了口頭轉述,以此作為對台灣行政當局的承諾與安撫。其內容包括:1、美國不會同意設定對台軍售的終止期限;2、美國不會同意重新修訂《與台灣關係法》;3、不會同意事先就對台軍售問題與北京協商;4、美國不會在兩岸之間扮演調解人;5、不會對台施加壓力與中華人民共和國談判;6、美國沒有改變其對台灣主權問題上的長期立場。至今為止,“六項保證”已有五六個版本〔7〕。自蔡英文上台以來,美國逐步調整該項政策,使其逐漸向書面化轉變。而美國國會正是其中的重要推手,在國會網站上可檢索到不同的版本,〔8〕其中,美國共和黨眾議員夏伯特2015年提出的“夏伯特版”措辭大膽,被稱為“台獨”版。內容包括:1、美國不會設定結束對台軍售的期限;2、美國不會改變《與台灣關係法》的條文;3、不會在對台軍售問題之前與中國進行磋商;4、美國不會扮演劇中調停角色;5、美國不會改變有關台灣主權的立場,這個問題由中國人自己和平解決,美國不會迫使台灣與中國談判;6、不會正式承認中國對台灣的主權。〔9〕“第88號共同決議案”(HCR-88)於2016年5月經由美國眾議院外交委員會正式通過,重申了《與台灣關係法》與“六項保證”是美台關係的重要基石。〔10〕這是將“六項保證”首次訴諸於文字記錄。2016年7月,該議案(SCR-38)由參議院表決通過。〔11〕共同決議案要求美國總統和國務院公開承認該決議案是“美台關係的重要基石”,並將其視為與《與台灣關係法》同等重要。2017年1月,美國時任國務卿蒂勒森(Rex Tillerson)在答覆國會議員提問時稱:美國會繼續堅持“一個中國”政策,三個聯合公報,但也指出“與台灣關係法”和“六項保證”是美國對台作出的承諾,同時也是對台政策的基礎。〔12〕值得注意的是,2017年11月,特朗普在訪華期間主動公開聲稱《與台灣關係法》和“六項保證”是對台的承諾。

  由此可以看出,在美國國會的推動之下,不斷以通過立法或共同決議案的形式致使“一中政策”框架變成以“三公報一法加六項保證”為法理基礎,使美國“一中政策”不斷偏離中國的“一中原則”,衝擊中美關係的政治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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