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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評智庫:台灣地位未定論邏輯錯誤

http://www.CRNTT.com   2020-08-23 00:02:45  


 
  注釋:

  ①丁偉等主編:《當代國際法理論與實踐研究文集》(國際公法卷),中國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252頁。

  ②[英]詹寧斯、瓦茨:《奧本海國際法》第一卷第一分冊,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5年版,第626頁。

  ③台灣“中央社”編:《2003世界年鑒》,台灣財團法人“中央”通訊社,2002年,第137頁。

  ④至於台灣地區人民究竟該如何與大陸地區人民一起來行使這樣一項權利,這應該是在一個中國原則基礎上,兩岸通過談判或者其他方式來協商解決的問題。從法理上說,中國在聯合國的代表權已經得到解決,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正在行使,那麼台灣作為中國的一部分,它應當積極跟大陸協商如何行使這部分權力,尤其是兩岸統一後如何共享這部分權力的問題。

  ⑤ 黃嘉樹、王英津:《主權構成:對主權理論的再認識》,載《太平洋學報》2002年第4期,第13-14頁。

  ⑥王英津著:《兩岸政治關係定位研究》,九州出版社2016年版,第306頁。

  ⑦胡慶山:《台灣的民主化與國家形成之關係》,載《淡江人文社會學刊》,2003年17期,第105-128頁。

  ⑧沈志華:《中蘇同盟、朝鮮戰爭與對日和約》,載《中國社會科學》2005年第5期,第188頁。

  ⑨曹駿:《荒謬又違法的言行——駁“台灣地位未定”與“法理台獨”論》,載《統一論壇》2006年第6期,第26頁。

  ⑩《現代國際關係史參考資料(1950-1953)》上冊,北京大學出版社1987年版,第562頁。

  ⑪孔繁宇:《從中國政府五次聲明等外交文件看<舊金山和約>對華之法律效力》,載《內蒙古社會科學》2009年第4期,第35頁。

  ⑫栗戰書:《堅決反對“台獨”分裂,堅定推進祖國和平統一——在《反分裂國家法》實施15周年座談會上的講話》,載新華網,2020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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