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1頁 第2頁 第3頁 第4頁 第5頁 第6頁 第7頁 第8頁 第9頁 第10頁 第11頁 第12頁 第13頁 第14頁 】 | |
中評月刊:福建探索兩岸融合發展新路政策分析 | |
http://www.CRNTT.com 2024-09-02 00:02:39 |
2.土地審批政策 重新梳理土地收儲機制,賦予靈活的土地政策,推動台商投資區擴區,將更多地區納入台商投資區範圍,形成一個更大範圍的台商投資區,其建設用地指標由國土資源部單列解決,一次性下達、封閉運作,定期考核,可有效解決制約經濟發展的用地瓶頸問題,增強承接台灣產業轉移的載體功能,從而為吸引台灣大資本、大項目的落戶創造條件;對台商工業用地實施優惠價格政策,或採取若干年稅收返還政策;生產性台資企業利用原工業廠房發展服務貿易類項目(不包括商業開發),免補繳土地出讓金。 3.項目審批政策 進一步簡化台資項目審批內容,涉及國家產業政策持股比例要求的,放寬為允許台商控股;對台灣大企業投資項目審批,在有關規劃、重大項目布局及項目審批、核准、備案等方面給予傾斜;對於涉及國家宏觀調控的項目,可採取個案審批,優先安排;放寬台資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標準,將研發經費投入比例、研發人員比例標準適當下調。 4.台商准入政策 對台商投資視同內資,享受內資待遇,從事零售、餐飲、商業經紀與代理、旅館業、租賃服務業、娛樂服務業、信息咨詢服務業等無須外資審批,實行登記制,並參照內資企業進行年檢;放寬台商投資的股比限制,允許台商以獨資或控股的方式投資機電等產業,投資文化創意產業享受大陸同類企業相同政策;開放基礎設施、市政公共事業和服務貿易投資領域,鼓勵台商取得土地使用權,開發經營,參與基礎設施項目建設,並取得經營特許權等;鼓勵台灣投資者租賃農村集體土地,從事農業生產,對台資農業企業享受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的優惠政策。 (二)實行開放的服務貿易政策,增強福建綜合服務功能 努力推動服務業發展,增強綜合服務功能。放寬市場准入條件,相應降低市場准入門檻,以吸引台灣企業來區內設立地區總部、配套基地、採購中心、物流中心、營運中心和研發中心。 |
【 第1頁 第2頁 第3頁 第4頁 第5頁 第6頁 第7頁 第8頁 第9頁 第10頁 第11頁 第12頁 第13頁 第14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