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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淑珍與“山寨版”政治獻金

http://www.CRNTT.com   2009-02-16 11:35:59  


吳淑珍想通過“山寨版政治獻金”將受賄改變性質。
  中評社香港2月16日訊/臺灣《中國時報》今天登出張景為的文章,評析陳水扁妻子吳淑珍,在法庭上“把一切來自企業界的巨款,通通都以‘政治獻金’名之”,堪稱臺灣的“山寨版政治獻金”。文章内容如下:
 
  兩岸交流熱絡,用語相互影響,最近大陸流行“山寨版”這個名詞,例如山寨版手機、山寨版紅樓夢、山寨版春晚等等,好不熱鬧。所謂山寨,與正版、官方的意思相反,意指仿冒、偽劣,但有時也代表民間自發的創意。 

  如今,在台灣沸沸揚揚的扁案偵審,也有山寨現象,其中最經典的堪稱政治獻金山寨版;而且絕對是以假亂真,創意惡質,仿冒偽劣,如真包換! 

  在閃躲了兩年多後,千呼萬喚始出來的吳淑珍,果不其然,把一切來自企業界的巨款,通通都以“政治獻金”名之,好像一切的嫌疑與罪惡,只要用了這個山寨版的名詞,現金變成獻金就可沒事。對很多民眾來說,恐怕想破腦袋也弄不清,為什麼一字之差,就能夠讓雞湯變清水?如果真是這樣,那法律還談什麼正義?人間豈還有公理? 

  台灣的政治獻金法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讀通過並公布施行,可以收受政治獻金的對象以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期限有規定)為限,而且必須要向“監察院”申報。以這些規定來看,吳淑珍完全都不符合,何況,該法明定各種獻金額度上限,也絕無像她這樣一收就是千萬上億的。 

  更可笑的是,該法立法主要目的係為“確保政治活動公平及公正,健全民主政治發展”,兩相對照,反諷至極!但既然如此,吳淑珍為何還要硬拗是政治獻金呢? 

  說穿了,就是認定違反政治獻金法罰款事小,貪汙收賄判刑嚴重。但是,如果沒有政治獻金法時收的錢,就說無法規範,有了政治獻金法以後,又變成掩飾罪行的另類保護傘,天下有這種邏輯嗎?還好這只是扁家的如意算盤,未必是檢察官、法官的法律觀,更不是一般正常大眾的價值觀! 

  阿珍在看到各企業人士對她指控的供詞時,很怒。妙的是,辜家二少、元大馬家動輒幾億加豪宅的進貢,為了購併金控的爭奪也好、求個“心安”也罷,到了她的眼中竟全成了心甘情願、理所當然的獻金!即使沒送錢的國泰蔡鎮宇、聯電曹興誠也都有一種心有戚戚焉,甚至被掐住脖子的無奈感受。扁家人的感覺如此不合常情常識,這也難怪陳水扁會說,誰叫葉盛茂自己要洩漏艾格蒙洗錢情資給他,還可以反其道大言不慚地說,是馬永成要他扛下虛報“國務費”的責任。 

  扁案讓大眾看到了政商勾結的醜態,見識到那些高高在上的敗德政客、呼風喚雨的有錢老闆,不過就是一群權力的囚徒、逐利的小丑;而當扁案的偵審經年累月衝擊大眾的視聽之際,我們究竟是因此得到了更多法治的思辨和是非的反省,還是要在一堆山寨版的真相、山寨版的價值中,不斷地沉淪扭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