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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人 對公共財政更有知情權

http://www.CRNTT.com   2009-12-07 11:52:15  


公民有納稅的義務,當然也有對公共財政的知情權。
  中評社北京12月7日訊/國家稅務總局首次以發布公告的形式,把散落在中國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和相關稅收法律、行政法規中的相關規定“歸攏”,明確列舉規定了中國納稅人擁有的十四項權利與十項義務。其中明確納稅人享有知情權等權利。

  上海金融報發表中國社會科學院金融研究所副研究員楊濤文章認為,總體來說,包括所謂知情權等十四項納稅人的權利,只不過是將散落在中國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和相關稅收法律、行政法規中的已有的規定“歸攏”而已,起了一個法規編纂的作用。事實上,作為國家部委的國家稅務總局,沒有賦予納稅人更多的權利。

  更重要的是,從公告來看,所謂的納稅人的權利,比如知情權、保密權、稅收監督權、納稅申報方式選擇權、申請延期申報權等等權利,不過是納稅人在納稅時為納稅方便而享有的一些權利。也就是《南方都市報》12月2日的社論中所說的“應該是狹義的納稅人權利和義務,亦即作為行政對象的納稅人相對於稅務機關所擁有的權利和義務”。

  文章指出,作為納稅人的權利遠遠不僅於此。正如公民讓渡部份權利組成國家,國家行使公權力,公權力就必須以保障公民權利而存在一樣。納稅人通過納稅交出自己的部分錢財,養活政府和公務人員,組建公共財政,那麼,財政的錢就應當取之於民而用之於民。納稅人就應當享有對財政狀況預算和使用的知情權,享有對財政預算如何使用的參與與決策權,享有對濫用財政錢財的批評和監督權,享有要求政府提供公共服務和困難救濟的請求權,享有對於掌握和使用財政的官員的知情和監督、罷免權,等等。正如我們去購買一套房子,我們不但在交錢買房子時應當享有售樓小姐熱情服務和開具發票、收據等權利;更重要的是,我們還要享有對房子本身的權屬和建築情況的知情權,享有在付錢後擁有房子的權利。納稅人在稅務機關所享有的知情權等權利相當於是我們享有售樓小姐熱情服務和開具發票、收據等權利,但參與、監督和知情公共財政的使用,那就相當於我們得到有質量保障的房子的實質權利。

  在以往,稅務人員是爺,而納稅人納稅卻是求爹告娘的,“門難進、臉難看”,有些人納稅多年,還一張憑證都沒有見過。因此,納稅人對稅務機關的知情權等權利的提出和重申,有助於改進稅務機關的工作作風,促進納稅人自覺納稅。但這還只是治標不治本,因為,我們納稅的最終目的,不過是要政府提供優良的公共服務,否則,哪怕稅務機關態度再和藹,也難以讓納稅人心甘情願地掏出一分錢,接受服務和付出應當成比例的。

  但是,我們對於公共財政的參與、決策、知情權有多少呢?比如,有數據顯示,公款吃喝開支1989年為370億元,1994年突破1000億元大關,2005年突破了3000億元大關;在公車消費上,“八五”計劃期間,全國公車耗資720億元,年平均遞增27%,上世紀90年代末,全國有公車350萬輛,含司勤人員在內年均耗用3000多億元人民幣;而公款“出國考察”,國家每年都要花費3000億元。而各地的財政的預算,除了每年在人大會上走走形式外,對於公眾仍然是“國家秘密”,即使是廣州先吃“螃蟹”,公布了相關政府預算,開了一個好頭,但有關官員公款吃喝、公款出國等事項仍然不能顯示出來。財政有如此巨大的“黑洞”,並且對公眾仍然是保密有加,如何體現納稅人的權利,如何讓納稅人自願納稅?

  文章最後說,國家稅務總局以發布公告公布納稅人對於稅務機關的權利,只不過是開了一個頭,更重要的是,我們要通過法律、法規來進一步明確納稅人的實質權利,要讓納稅人真正享有對公共財政的知情、參與、決策和監督權,要讓納稅人真正能享有政府的優質的公共服務,進一步落實納稅人在憲法和法律中的各項民主政治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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