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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志強:三策反制“五區公投全民起義”

http://www.CRNTT.com   2010-02-05 10:41:28  


 
上策仍有爭議 

  對於筆者提出的上策,即特區政府不向立法會提出補選撥款要求,目前仍有爭議。特區政府仍然表示,如立法會議席出現空缺,特區政府有憲制責任安排補選,希望立法會可通過有關的撥款以安排補選。公社兩黨亦揚言,若政府不在5人請辭後安排補選,在立法會不足全體議員期間通過的所有法案,他們均會提出司法覆核。這衍生兩個問題:一是政府不向立法會提出補選撥款要求是否違憲?二是基本法中的“全體議員”如何界定? 

  對第一個問題,筆者認為,中央既然已指出“公投”違憲違法,特區政府何來“憲制責任”安排補選?大道理管小道理,中國憲法和基本法的法律地位高於香港的地方法例。因此,如果出現空缺的原因是違憲違法的話,特區政府應該採取尊重憲法和基本法的態度,而非把本地法例淩駕於憲法和基本法之上。 

  對第二個問題,要指出的是,按基本法附件二第2段規定,立法會對法案和議案的表決採取的程序是:“政府提出的法案,如獲得出席會議的全體議員的過半數票,即為通過。”當中所用的字眼是“出席會議的全體議員”,故只要立法會會議達法定人數,即30位,那麼即使有多個議席出缺,議會通過的法例應仍是有效的。“全體議員”是指議員而並非議席,所以在公社兩黨5名議員請辭之外的其他情況中,立法會舉行會議或通過法案,也經常有議員因種種原因缺席,因此“全體議員”的定義以現有的55名議員來計算較為合適。 (作者系香港工商專聯會會長 大中華攝影學會會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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