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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傳國雇凶錘人案和了稀泥?

http://www.CRNTT.com   2010-10-13 10:33:20  


 
  依媒體援引的“起訴材料顯示”,肖案於9月30日被石景山公安分局偵查終結,並移送石景山檢察院審查起訴。石景山檢察院於10月2日受理此案。顯然,檢察官在隨後的時間裡犧牲了國慶假期,加班加點完成了訊問、告知及審查等工作,並於10月4日向石景山法院提起公訴。假設石景山法院10月4日“恰好”也沒有放假,並於當日就受理了此案,且於當天就經過了所有內部程序決定開庭審理,而且也於當天就向被告人送達了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那麼,這一案件的開庭時間最早也應該在14日,而不應是10日。

  一開始以簡易程序開庭也不妥當

  本案最初以簡易程序開庭。其實,在庭審之前,已有明顯的兩點不適合簡易程序:一是被告人、被害人均不認同指控罪名,這讓完整的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成為必要;二是最高法院曾發文規定,“有重大社會影響的”案件不適用簡易程序。本案恰恰已經產生了重大的“社會影響”,理應以普通程序走完一審。好在,最後也的確是轉為了普通程序。

  ※肖傳國應該是什麼罪名合適?

  故意殺人罪?

  故意殺人罪,難點不在理解這個罪名,而在證明。如果肖傳國是想買凶殺死方舟子或者方玄昌,那麼他就犯了故意殺人未遂罪。問題是怎麼證明肖傳國是想殺人呢?也許他只是想打傷人而已。要認定肖傳國的故意內容是傷害還是殺人,應遵循主客觀相一致的原則,查明案件的全部事實,從行為人與被害人的關係,案件的起因、過程、結果、作案的手段、使用的工具、打擊的部位、強度、作案的時間、地點、環境條件、行為人作案前後的表現等方面入手,進行綜合分析、判斷。

  故意傷害罪?

  故意傷害罪,難點也不在理解這個罪名。故意傷害分為故意輕傷、故意重傷、故意傷害致死。由於本案不存在致死的情況,所以排除故意傷害致死。那麼是不是故意輕傷呢?方舟子的傷情是皮外傷,不構成輕傷;方玄昌的傷情重一些,但經鑒定仍屬於輕微傷,不構成輕傷,按法律規定,結果是輕微傷的話,不構成故意輕傷罪。那麼,如果肖傳國構成故意傷害罪的話,那只能適用故意重傷(未遂)罪,否則就是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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