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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官員轉身成局長 問責就像打地鼠

http://www.CRNTT.com   2010-11-01 09:12:07  


 
  尤其需要警惕的是,即使到現在,在這位“負有重要領導責任”的前市長頭上,其實只有“黨內警告”這麼一個能夠在黨紀國法中尋到出處的處分,算是貨真價實,可能在特定的時間段內影響到該名官員的仕途。至於那被免掉的市長和局長的職務,根本無法在任何公職人員處分規章中找到依據,更不要說對官員有什麼威懾力。只要“人才難得”,只要“組織需要”,再來一次短時間內轉任他職,各方面條件幾乎是完全具備。 

  “黨內處分”作為五種黨內紀律處罰之一,在《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12條的規定中,僅有“一年內不得在黨內提升職務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高於原任職務的黨外職務”的限制。也就是說,“黨內警告”不會影響官員的平級調動,只是在一定時間段內無法得到提拔罷了。而具體到行政處分範疇,《公務員法》及相關處分條例中對公職人員的處分,在列的只有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六種。也僅此六種處分,才會使得被處分公職人員在少則6個月、長則兩年的時間段內,其“晉升職務和級別”受到影響。至於那個頻繁在各種突發事件的追責過程中被使用的所謂“免職”,其實只能勉強劃在幹部任用的組織措施範疇,從來就不是一種於法有據的處分類別,也不會對官員的升遷有任何實質性影響。

  從語義學角度考量,“免職”與“撤職”的涵義極其近似,在日常生活的習慣表達里也幾乎不被區別。但一旦需要進行嚴謹正規的法律表達,二者卻斷不能有絲毫混淆。問題在於,幾乎所有的公職人員被問責案件,頻繁被祭出的,卻往往就是這個“免職”法寶。當然,每有問題被查處、事件被曝光,輿論風潮總是一時難平,公眾對權責機關的追問也需要一個說得出口、拿得出手的交代。而另一方面,真正對一個公職人員進行問責,難免會遭遇到這樣那樣的阻力,甚至是“培養一個幹部不容易”之類的說辭。在這樣一種兩難的處境中,“免職”便被選中,擔此大任:既給公眾一個官員已經被問責的感官錯覺,又不對處分官員的進步產生實質影響。 

  “必須要有人為此負責”——— 幾乎每次問題被查處後,輿論總是這麼苦口婆心地籲求。但一個又一個官員,本應承擔的責任,卻被一句“免職”包裹得嚴嚴實實。誰在被欺騙,又是什麼在被罔顧?有多少應該追究的責任被放過?有論者認為,“免職一周”是對國土部問責承諾的挑釁,殊不知問題的關鍵不在複職時間長短,而在“免職”本身——— 權力對公眾知情的公然愚弄,已經到了肆無忌憚的地步。免職,免職,多少所謂的“追責”假汝之名?免職根本就不是處分,這樣的常識亟待厘清,需要被不斷重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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