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觸目驚心的醫院回扣清單

http://www.CRNTT.com   2010-11-19 08:58:23  


傳到網上的回扣清單
 
  自己查自己,能查出什麼來?

  不出意外,清單暴露後,浙江省衛生廳要求6家醫院自查,這好比舉報了一個官員貪污,然後還要求這個官員自己查自己般可笑。而6家醫院也不出所料的匯報了“調查結果”:有的接受過醫療器械商的吃請,有的也接受過贈送的書、資料、沐浴用品等禮物;還有的以科室名義接受過數碼相機和電話卡(200元),用於臨床質量改進、臨床質量跟蹤和訪視患者。

  這個結果就是說,所謂接受的禮物——書、資料、數碼相機、電話卡,恐怕不但不是受賄,還是用於改善工作的呢。剩下的吃請、沐浴用品,看起來似乎也無關緊要。總之是不算毛病的毛病有一點,原則性問題絕沒有。

  為什麼警方不查? 

  看看刑法是怎麼說的

  《刑法》第163條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請注意,2006年6月29日之前,這一條款沒有“其他單位”,因此教師、醫生等群體收回扣的確存在難入罪的問題。但是2006年6月29日刑法經過修訂,已經明確但凡有工作的人均可成為受賄罪主體,隨後2007年兩高也用“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替代“公司、企業人員受賄罪”。其次,禮品也要折算成金額,並且可以把所有吃回扣的次數累計。

  回扣清單就是一封舉報信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十條,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數額在五千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以這次曝光的清單上月月有回扣來推算,達到5000元的可不是一個兩個。公安機關一旦接到舉報或發現犯罪嫌疑,就應當主動立案偵查,而立案又包括受案、初查和立案,面對這樣一封舉報信,警方應依法受案並展開初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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