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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生駕車撞人又殺人 真相何在?

http://www.CRNTT.com   2010-12-01 09:41:34  


圖二
  中評社北京12月1日訊/近日,一則西安大學生駕車撞人的消息引起了網友們的公憤。 

  今年10月20日晚,在西安大學城學府大道上,26歲的女服務員張萌(化名)在下班途中被一輛小轎車撞倒。肇事車逃逸後,警方勘查現場意外發現在受害人張萌的身上,除撞傷外,還有8處刀傷。而肇事者駕車逃逸時再次撞傷行人,又想繼續逃逸時被附近群眾抓獲。警方確認,之後被抓獲的肇事逃逸者藥某就是撞傷張萌又持刀行凶的犯罪嫌疑人。

  這是又一個性質極其惡劣的的大學生駕車撞人事件,當然有必要讓我們去叩問真相。

本來是場連刑事責任也不用負的普通車禍

  根據目前媒體報道,整個事件如下:見圖二

  本來被撞者傷勢很輕,藥某可無“刑事責任”

  王輝是死者張萌的丈夫,他從警方處得知,10月20日晚事發時, 妻子張萌被車撞倒在地之時,眼睛還睜著,只是左腿骨折、後腦磕傷,“充其量是個輕傷, 有絕對的時間進行搶救。”。

  根據這個說法,假如藥某在撞人後沒有逃逸,更沒有採用任何的過激行為,我們在以前多個專題中提到過的“交通肇事罪”和他是無關的,也就是說,他不用負任何的刑事責任。

  因為“交通肇事罪”有一個條件是“犯有重大事故”,而對“重大事故”的規定有以下三點:

  (1)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2)死亡三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3)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從情節來看,藥某只是將死者撞成了輕微傷或者輕傷,顯然和“重大事故”劃不上等號。另外,我們還經常在惡劣的交通肇事案中看到另外一個罪名——“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這跟這個案子最初的情節就更八竿子也打不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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