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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俊峰案,需要一個有說服力的判決

http://www.CRNTT.com   2011-05-15 08:56:22  


 
殺人行為不具有正當防衛性

  苗欣介紹,經證實是夏俊峰主動上車要求和執法隊員回隊裡處理此事,且夏俊峰在到案後亦供述是其主動提出“有事說事,不行我和你們回隊裡,再接受處理”。二審庭審中夏俊峰也表示,是自願去行政執法隊的辦公室解決問題。

  辯方提供了史春梅等人書寫的6份證明材料及遺留在現場的鞋底,證實執法人員在暫扣液化氣罐的過程中,具有毆打夏俊峰的行為。控方提供的證人曹陽、祖明輝、張晶的證言及夏俊峰的供述,證實執法人員沒有毆打夏俊峰的行為。二審法庭對此進行了充分的庭審調查,控辯雙方均詳細地訊問了上訴人夏俊峰,夏俊峰始終供述行政執法人員對其並無毆打行為,是自願隨同執法人員到辦公室去解決問題。合議庭再次訊問時,上訴人亦明確供述行政執法人員對其無毆打行為。夏俊峰本人的供述與在場的行政執法人員曹陽、祖明輝的證言可以相互印證,且夏俊峰妻子張晶在偵查機關的證言亦未證實執法人員有毆打行為。

  那麼,被害人在辦公室內是否毆打了夏俊峰?

  苗欣說,辯護人提供了夏俊峰本人的供述、一審辯護人申請調取顯示夏俊峰左前臂內側有兩處皮下出血的照片,欲證實夏俊峰進入辦公室後,遭到被害人申凱、張旭東拳打、腳踢等傷害行為。控方提供了現場附近的證人曹陽、陶冶證言,證實二人沒有發現被害人毆打夏俊峰。雖然夏俊峰始終供述遭被害人毆打,但除其供述外,並無其他證據予以證實,辯方出示的照片顯示夏俊峰在左前臂內側有兩處明顯的皮下出血,但不能證實系何時形成。且從被害人的身體成傷狀態看,所受刀傷均為扎刺傷,並無劃傷,此與夏俊峰辯解在遭到二被害人毆打後用刀亂劃拉的供述不符。如按其辯解,雙方應是在動態下形成創傷,但在被害人身上並無運動傷,不能認定上訴人遭到了人身侵害,故不能認定上訴人夏俊峰的行為構成正當防衛。

  還有,公安機關出具的偵破報告及抓捕經過證實系,對上訴人的手機進行監控確定上訴人在沈河區文萃路順峰酒店後將其抓獲,不存在自首情節。同時也說明上訴人對被害人的刺傷不是積極搶救,而是逃跑,採取的是放任態度。

死亡因搶救不及時理由不成立

  苗欣說,本案發生的時間是在2009年5月16日的11時08分左右(案發後,在場人祖明輝即撥打“110”報警,接受刑事案件登記表顯示的接警時間),而送到醫院搶救的時間為當日11時19分(屍檢報告中顯示了醫院病例中記載的就診時間),從被害到就診所用時間大約11分鐘左右。

  從處理過程看,被害人的同事在救護車未到的情況下,將辦公室桌面拆下把被害人抬到執法車輛上送到醫院,是積極主動進行搶救的。從法醫鑒定結論證實二被害人的死因看,均系被刺破了心臟而導致失血性休克死亡。從被害人的成傷部位及搶救過程看,搶救不及時是導致被害人死亡的一個原因的上訴理由及辯護意見不能成立。

被害人家屬對被告人不能諒解

  苗欣告訴《法制日報》記者,二被害人家屬表示堅決要求判夏俊峰死刑。申凱父親表示只此一子,申凱本人又無子女,因申凱的死亡使其受到很大打擊,堅決要求判處夏俊峰死刑。從目前狀態看,申凱父親的精神狀態極不穩定。張旭東的愛人表示,父母年邁,孩子年幼,張旭東是家裡唯一的支柱,到目前為止,她還不能接受張旭東死亡的事實,對上訴人的行為堅決不能原諒,並表示寧肯放棄民事賠償,也要求判處夏俊峰死刑。從目前狀態看,一提到此事,張旭東的愛人情緒就非常激動。本報記者霍仕明張國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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