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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社會”是由“小社會”組成的

http://www.CRNTT.com   2011-07-18 14:47:24  


 
  在我國既有利益格局下政府“放權給社會組織”,最簡單的做法就是放權給工會、共青團、婦聯、紅十字會、計劃生育協會、律師協會等等級森嚴跟政府機關毫無二致的“社會組織”和村委會、居委會等“政府派出機構”或“政府派出機構的派出機構(街道辦事處)”。但是嚴格地說,這些“准政府機關”如果不洗心革面重新建立在個人自願聯合的基礎上,很難成為真正的社會組織。而洗心革面的辦法,就是在這些組織內部實行自下而上的選舉,舍此別無他法。

  社會組織應該是個人的自願聯合,只有這樣它才能真正代表其成員或受益人的某種合法利益。中國自上世紀70年代末改革開放以來,並不是沒有產生社會組織,但是這些社會組織都是營利性的公司或合夥企業。在民政部門登記的非營利組織(包括但不限於非營利性社會團體)也有不少,但是由於國務院《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1998)第三條要求“成立社會團體,應當經其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使得這些所謂“社會團體”無不承擔“主管單位”的某些職能並分享它的部分權力,具有半官方色彩,算不上真正的社會組織。

  由於中國已經有了大量營利性社會組織——人們通常把它叫做“市場”,所以“社會”的外延就被縮小了,成了市場以外的、由個人自願聯合組成的、個人和政府之間的中介組織。這當然不意味著我國的“市場”就沒有簡政放權的問題,實際上我國“市場”最重要的兩個要素——未來勞動力的出生、教育和土地的供給,便都是政府計劃的。

  所謂“小政府、大社會”,是針對“萬能政府”而言的。因此所謂“大社會”,決不能是“大一統社會”——這意味著根本沒有社會,至少沒有非營利性社會。“大社會”只能意味著:一方面政府要簡政放權;另一方面要允許、鼓勵、培養各種目的合法的非營利組織,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各種非物質利益需要。這首先要求修改《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取消非營利性社會組織成立“應當經其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的規定。“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往往使所謂社團成為其“業務主管單位”的附庸,喪失獨立性,不成其為真正的社團。何況很多社團根本就沒有什麼“業務主管單位”。當然,最好是制定專門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和非營利性財團法(不是企業集團),這樣才顯得政府對營利性社會組織和非營利性社會組織平等看待,不那麼“重利輕義”。

  我並不反對非營利性社會組織的法人登記經過政府批准,但是批准的目的應該是是否符合相應種類的法人登記的條件,尤其是章程是否健全。因為非營利組織社員或發起人對組織的機關的控制力往往弱於營利性法人,政府的審查可以幫助非營利組織形成更合理的章程和建立更健康的組織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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