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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評月刊:論台獨分子犯罪刑事治理

http://www.CRNTT.com   2024-08-25 00:02:58  


圖1: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淵源
 
  一、《意見》為兩院三部發揮其職能嚴懲“台獨”頑固分子明確了法律依據

  處理“台獨”頑固分子,主要由《憲法》和法律來調整。《憲法》是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法律的地位僅次於《憲法》,根據制定機關的不同可分為兩類:一類為基本法律,即由全國人大制定的法律,調整國家和社會生活中某一方面具有根本性和全民性的法律關係;另一類是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是指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所作出的決議或決定,如果其內容屬於規範的規定,也應視為法律。①2024年6月21日,兩院三部《意見》發布並施行,依據《反分裂國家法》和《刑法》《刑事訴訟法》等法律以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對“台獨”頑固分子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犯罪的定罪量刑及刑事程序等作出了具體規定,為司法辦案提供明確指引。就《意見》的法律依據而言,為第一類基本法律《反分裂國家法》和《刑法》《刑事訴訟法》等法律及相關司法解釋。②

  首先,《反分裂國家法》是2005年3月14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的。全文共十條。該法的立法目的體現在第1條上:“為了反對和遏制‘台獨’分裂勢力分裂國家,促進祖國和平統一,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維護中華民族的根本利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總體而言,我們可以從幾個方面來看《反分裂國家法》:從立法位階上看,《反分裂國家法》第1條就指出了“根據憲法,制定本法”,該法的法律位階非常高,是憲法相關法;從立法內容上看,依據《憲法》“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神聖領土的一部分。完成統一祖國的大業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神聖職責”的規定,《反分裂國家法》從四個方面進行了規定:

  其一,該法規定反對和遏制“台獨”分裂勢力分裂國家,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也即再次重申了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不容置疑也不容改變,無論“台獨”分裂分子如何折騰和外部勢力如何干涉,都無法改變台灣是中國一部分的歷史和法理事實。

  其二,該法規定維護和促進國家統一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14億中國人民的集體法益和職責義務。《反分裂國家法》第2條第1款規定“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共同義務”的職責義務,第5條第2款闡明“以和平方式實現祖國統一,最符合台灣海峽兩岸同胞的根本利益”的集體法益。第6條也規定了國家採取措施維護台灣海峽地區的和平穩定,發展兩岸關係。

  其三,該法規定了國家統一的方式。《反分裂國家法》第5條第2款闡明“國家以最大的誠意,盡最大的努力,實現和平統一”,包括第7條“平等的協商和談判”和第8條“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的選項。

  [圖1: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淵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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