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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禍頻頻 安全事故如何問責?

http://www.CRNTT.com   2009-01-11 06:22:38  


 
  對此,中國人民大學張昕副教授認爲:“行政問責實際上是政治改革、政治發展的産物,它可能是一個制度化的過程。目前,問責制所要確保的是在程序方面有法可依,依法問責,在責任區分以及相關處理措施方面等都要透明清晰。”

  對于如何發展完善問責制,國家行政學院的汪玉凱認爲:“問責制現在的問題在于沒有操作細則,因此國家應該再制定一種行政問責具體實施細則或者行政問責條例,進一步細化規範,使得行政問責完全走上制度化的軌道。”

  毫無疑問,走向法制化的“問責制”必將有助于降低安全生産事故的發生率。但是,我們不得不承認“問責制”畢竟是事後的一種處理方式。也就是事故發生之後,根據規定對相關責任人的一種責任追究。雖然在很大程度上它會對某些官員産生震懾,但幷不意味著它可以從根本上杜絕安全事故。在加强了“秋後算賬”力度的同時,我們還必須做好防患于未然的工作。

  所謂“冰凍三尺,非一日之寒,千里之堤,毀于蟻穴”。公共安全領域的黃金法則——海恩法則提示人們,任何一次重大安全事故背後都有許多徵兆,徵兆背後都有事故的苗頭。

  對安全隱患寧可排查兩千,不可放過一個,只有拿出這樣的决心,才能有效阻止每一次可能的事故。所以,如何有效地加强監管,讓任何一個安全隱患都被消滅在萌芽階段才是遏制安全生産事故最爲有效的措施。

  記者在福建某地政務公開網站上發現了政府關于加强安全生産巡查制度的通知。該通知規定必須對轄區內的生産企業進行定期巡查。而且,不同的企業會有不同的人負責。負責巡查的人必須進行有效的記錄以備事後追究責任。據瞭解,全國各地采取此類措施的地方非常多。看來監管措施不是沒有,但是在真正執行的時候就變了味道。麻痹大意者有之,收受賄賂心存僥幸者有之,直到事故發生,才開始追究責任。這個時候,即便是問責制再健全損失也已經無法挽回。所以,問責制發生效力的時間必須被提前。也就是說不一定非要等到事故發生了,才啓動問責程序。任何時候只要發現了苗頭,而相關部門沒有采取有效措施,就可以問責。像山西襄汾潰壩事件,尾礦問題早就知道了,却一直沒有采取必要的行動。如果在發現此問題後,就啓動問責程序,相信可以挽救271條生命。

  希望“黑色九月”帶給我們的不只是官員問責“風暴”,更應該是問責制走向法制化、制度化之路的轉折點。而問責制與監管制度的有效結合必將成爲遏制安全生産事故的殺手鐧。(本刊記者:王孌 楊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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