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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致中黃睿靚 是真心懺悔嗎

http://www.CRNTT.com   2009-01-22 11:24:34  


陳致中、黃睿靚認罪道歉,是出自真心還是出自權謀?
  中評社香港1月22日訊/陳水扁的兒子兒媳認罪道歉,動機令人存疑。臺灣《聯合報》今天發表高源流的文章,強調陳致中、黃睿靚“認罪要真心,協商要真材實料 ”。文章内容如下:
 
  全世界的監所裡,都有這樣的笑話:羈押在看守所的被告為了求得法院輕判,什麼悔恨交加、出賣祖宗的話都說得出口;收容在監獄裡的受刑人,則大多數認為自己是含冤受難。

  從這個監所的冷笑話看陳致中、黃睿靚昨天的所謂認罪協商,大家或許能有更深一層的體悟。

  很簡單的道理,關押在看守所裡的被告,都還沒獲得法院的確定判決,每個被告當然都想盡辦法,要向法院爭取輕判或者無罪判決。陳致中、黃睿靚雖然沒有被羈押在看守所,但這對養尊處優、過慣了吃香喝辣、自由自在生活的夫婦,如今面對檢察官請求從重量刑的起訴書,當然也會有想盡辦法不要去坐牢的念頭。他們向法院認罪,要求庭外協商,就是他們不想坐牢的最直接表態。

  從不想坐牢這個角度,看陳致中夫婦昨天在法庭上、媒體攝影機前的認罪與道歉,我看不到一個犯錯者應有的真心懺悔,反而看到了一個鑽營法律條文的狡猾之徒,拿著隱藏的犯罪事證做籌碼,要和社會正義討價還價。對於這樣的被告,我必須提醒公訴檢察官,在斟酌他們夫婦的認罪協商請求時,務必要以展現社會正義為前提,小心應付,可別一時失慮,賠了夫人又折兵。

  說起臺灣司法的認罪協商制,取法自美國,主要目的雖然是要節省司法資源,但絕對沒有為了減省司法資源,就可以犧牲社會正義的意思。所以整個認罪協商制的精神,還是以展現社會正義為要,絕對不可以落入有錢人花錢就可消罪的情況。

  陳致中、黃睿靚夫婦所涉的洗錢案,罪刑雖然不及他們“總統”老爸的貪汙罪重,屬於可以認罪協商的範圍,但他們夫婦涉及的不法行為,和他們父母親所涉的重大貪汙罪,息息相關,而且社會上又普遍有陳水扁把罪責推給不可能坐牢的吳淑珍,吳淑珍則全力力保寶貝兒子陳致中脫免牢獄之災的看法,公訴檢察官應當了解社會大眾在這件事情上,是如何期待。

  我認為,陳致中、黃睿靚目前提出的匯回海外帳款等條件,根本構不上協商的條件。因為很多人都懷疑,陳水扁夫妻在臺灣內外藏的錢,應該不只這些,至今日本及美國的清查都還受到攔阻,並不順利。陳致中夫婦單是拿這些錢來交換不坐牢,絕對不符合社會大眾對司法正義的期待。

  我這麼說,並沒有一定要陳致中夫婦被判刑坐牢的意思;而是認為,社會大眾對陳致中夫婦認罪協商的最大疑慮,是擔心他們這對年輕夫妻經協商後不必坐牢,就會坐享他們老爸、老媽汙來的海內外鉅款。既然這樣,公訴檢察官何妨提出如此的協商條件:要求他們夫婦承諾卅年不能離開臺灣,承諾他們夫婦的生活開支應接受司法機關的檢驗,說明金錢來源。

  這樣的協商條件是不是合於認罪協商的法律,檢察官可研究一下,但是從陳致中夫婦昨天公開在媒體上承諾的要自食其力,不會享用不法金錢的態度,這個協商條件陳致中夫婦可能不會排拒。

  說實在的,如果陳致中夫婦不能到海外享用密帳款,且真能找個工作自食其力,對他們也是另一種形式的懲罰,我們又何必一定要他們坐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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