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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法新文本似仍未臻全面完整系統性 | |
http://www.CRNTT.com 2009-02-09 07:35:56 |
據報導,(澳門)立法會與政府存有最大爭議的《關於法律與行政法規的法定》法案(即“立法法”法案),在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暫停審議超過一年之後,政府終在日前提出新的工作文本,從四個方面新增內容,法案條文由原來六條增至十三條。新增條文的內容包括:一、清晰立法目的,界定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範範疇;二、增加“規範性文件”的類型;三、增加修改“關於法規公佈的格式”;四、增加一些涉及法律法規效力的過渡性條文。第一常設委員會主席關翠杏表示,委員會與政府將達成的共識是,不應對立法會的立法作任何規範,“立法法”的側重點是如何規範行政法規。 政府向立法會提交的“立法法”新文本,正面回應了“立法法”必須界定法律與行政法規的位階及各自權限的問題,也對行政法規項下的形式種類較多的規範性文件作了規定。這樣,“立法法”才較為符合一部規範本澳立法活動的法律,有利於健全澳門特區的立法制度,建立和完善澳門特區的法律體制,保障和發展民主,推進依法治澳。 澳門特區實行的法律法系是大陸法系。而在“一個中國”架構下的“一國兩制四法域”中,除香港特區是實行海洋法系之外,內地、澳門、台灣都是實行大陸法系。實際上,雖然內地宣稱自己所實行的是“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但其所繼承的民國時期的德式法律體系是大陸法系的起源,而新中國成立後所參考借鑑的前蘇聯法律體系其實也是源自於大陸法系;台灣地區所實行的法律體系,既有繼承自民國時期源於德國的大陸法系,也因台灣地區曾受日本管治而受到日本法律體系的影響,而日本的法律體系也是參考借鑑德國的法律體系而來,因而台灣地區的法律體系就是大陸體系;澳門地區更不用說,其所實行的葡式法律體系,也是參考借鑑於德國的法律體系,因而也是大陸法系。既然如此,澳門特區在制定“立法法”時,參考借鑑海峽兩岸的立法制度,是很有必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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