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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賠償法“大修”還少點什麼

http://www.CRNTT.com   2009-06-24 12:02:52  


國家賠償法“大修”應著力該法的賠償程序
  中評社北京6月24日訊/新華網今天發表宋桂芳文章“國家賠償法‘大修’還少點什麼”,文章認為,“要想讓國家賠償法‘大修’的利好落地,就得同時修改該法的賠償程序。……方可有效簡化申賠門檻、防止權力卸責干擾、避免決而不賠等現象出現”。文章內容如下:

  針對有的部門提出,違法徵用財物應予以賠償,6月22日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二次審議的國家賠償法修正案草案規定,“違法徵收、徵用財產的”,受害人有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按刑事訴訟法規定程序拘捕的人,事後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也可獲國家賠償。(6月22日新華網) 

  國家賠償之所以成為現代憲政的重要組成部分,在於它承認了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也會犯錯,會給公民權利與自由帶來傷害——無論依法還是違法,無論作為還是不作為。國家賠償的立法初衷在於彰顯國家對私法領域契約與自治精神的尊重,並且以保障人權作為價值宗旨。我國國家賠償法實施十數年來,在實現“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享有依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促進國家機關依法行使職權”方面,意義重大。 

  世異則事異,事異則備變。2001年陝西處女嫖娼案、2005年湖北余祥林“殺妻”冤案等,提示法律是到了修正的時候。國家賠償法“大修”,在於更好地因應變化,關照權利,約束權力。二審中的草案也呈現出不少亮點,比如修改了歸罪原則、擴大了賠償範圍、將精神賠償納入其中、提高了賠付標準等。 

  然而,有一組資料值得我們反思:從1997年到2007年,我國法院系統一共受理了2.5萬多件國家賠償案件,決定給予補償的案件有8500多件;各級檢察院總共受理了1.7萬多件案件,決定給予賠償的5700多件,給予賠償的案件占受理案件的一半還不到。用法學專家的話說:“國家賠償案件平均到每省每年不足20件,在我們這樣擁有13億人口的大國,這很不正常,說明全國有不少冤假錯案沒有通過國家賠償法來解決。” 

  請求賠償的多,落實賠償的少,除了不應賠償之外,恐怕還有更深層次的原因——那就是賠償程序。提到賠償程序,不能不提一個原則:我國國家賠償法要求賠償義務機關首先必須確認其存在違法行為,並辦錯了案,然後才能夠進一步作出賠償決定。坊間將此稱為“自證其罪”原則。正因如此,賠償義務機關難免就會出現為規避承擔責任而躲避賠償的情形。具體到體制而言,如賠償義務機關先支付賠償金,然後再到財政部門申請合撥報銷程序,等於要求賠償義務機關到財政部門“認罪”。換言之,國家賠償法的實施與錯案追究制度掛起鉤來,賠償義務被捆綁上責任追究制度,賠償義務機關自然是能不賠就不賠——而這個問題,不是取消確認程序就能解決得了的。 

  要想讓國家賠償法“大修”的利好落地,就得同時修改該法的賠償程序:改變司法機關既當裁判員,又當總裁判的尷尬現狀。正如專家提議,不妨考慮將統一受理國家賠償案件的機構獨立出來,可以在政府或法院設立國家賠償受理中心或國家賠償申請中心,類似政務大廳和政務超市一樣,所有的國家賠償案件一站式解決。如此一來,方可有效簡化申賠門檻、防止權力卸責干擾、避免決而不賠等現象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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