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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憲制止“公投” 態度應堅決 | |
http://www.CRNTT.com 2010-01-23 09:17:06 |
“五區公投”活動總發言人、公民黨黨魁余若薇,聲稱“公投”是“合憲、合法、合情”。這個“三合”,獲得早前“總辭公投”策劃人之一的李柱銘贊同。 余、李這些資深訴訟律師,可悲之處就是從固有的抗中政治立場出發,以普通法觀點來曲解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及憲法學上命題,為自己抗憲制的政治行為詭辯,貽害香港社會,危害國家主權、安全和統一。 中國是單一制國家,由中央行使國家主權。而主權的最大意義在於國內權力的行使,即我國中央主權在各省、市、自治區,特別行政區的行使。而這是憲法和憲法學的基本命題。 資深律師 抗憲抗法 聲稱“凡是《基本法》及本地法例沒有禁止的,便是合法”,用以為“公投”的違憲、違法、違情辯解,其基本錯誤有二:一是對基本法和本地法例的刑事罪行條例所作的禁止,抗中勢力特別是其中的黨魁一類人物都作非禁止的演繹,不從法律的本質、本意、立法原意上,不從法律精神上來理解。所以有不少市民提出這樣一個問題:為什麼英國人管治香港的時代,一個沒有民主的香港社會,現今抗中反對派那一類人物連屁也不敢放,今天卻那麼囂張? 二是憲法、基本法的規定,全國人大的決定,必須執行,不得違反。若對抗,若推翻,則是違憲、違法、抗憲、抗法,這是顯而易見的。亞里士多德早就在《政治學》中強調:“法律應該在任何方面得到尊重而保持無上的權威。”但為什麼法律至上、法律至聖、法律至貴和法律至信的法律權威,卻往往在香港特區遭到踐踏,被人罔視呢?重要原因之一,是反對派中的大律師、律師將法律政治化,凡是不符合他們政治目標、政治利益的法律,他們就煽動群眾搞“公民抗命”,與中央及特區政府對立,與警方對抗、衝突,把法律當玩物、當廢品,鼓動一些“八十後”去踐踏。重要原因之二,居然不把人大有關香港問題的決定(包括人大釋法、人大關於香港政制發展的決定),依照憲法、基本法規定,視為香港必須遵從及執行的具很高法律效力的法律。相反,攻擊、謾罵、詆毀、對抗,揚言“不是不可以推翻”,以“民主”為名,發動不明法理者走上街頭,到中聯辦或政府總部叫囂挑釁。 “公投”是一種憲制性安排,由憲制性法律加以規定。基本法沒有規定“公投”制度。特區政府已一再聲明,不承認立法會議員的補選是所謂“公投”。但公民黨、社民連堅持要搞“五區總辭,變相公投”,余若薇知法犯法,卻又宣稱不違憲、不違法,這若不是對憲法、憲法學無知、空白,則是一種對抗中央對香港行使主權的醜惡的政治行為,居心不良,用心險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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