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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為先 環境稅諸多細節非縝密考量不可 | |
http://www.CRNTT.com 2010-04-01 08:06:47 |
《上海證券報》刊登經濟學博士馬紅漫文章指出,以稅收杠杆調控排污行為,在國外已有了數十年的實踐。相比較中國目前收繳排污費的管控措施,徵收環境稅將更能提高環保監管的效率。據此而言,機動車環境稅破題,具有積極的意義。然而,作為一個嶄新的稅種,機動車環保稅若要成功推進,還需要全面考慮各種操作細節,以充分彰顯其公平性所在。 文章稱,環保稅的設計原理,就是通過將市場主體的排污成本內化到市場價格之中,最終實現環境保護的目的。根據英國現代經濟學家庇古的“社會資源適度配置理論”,當經濟主體不必因自身的高消耗、高污染行為承擔相應的社會成本時,他們可能會為了追求狹隘的利益最大化而肆意破壞環境,社會總體福利水平和生態效率由此降低。私人的最優安排引致了社會的非最優,這兩種成本之間存在的差異可能非常大,而靠市場本身是無法解決的,只能由政府通過稅收杠杆來引導。環境稅對污染行為的懲罰性措施,將倒逼企業積極提高資源的利用效率,刺激企業去追求技術創新,以實現私人成本與社會成本的一致性。在全球對環境保護重視程度日漸提高的格局下,庇古的理論研究被付諸實踐。西方發達國家從上世紀90年代起開始了“綠色稅收”的改革,環境稅正式走上前台且效果顯著。例如,瑞典自1991年開征硫稅以來,石油燃料的硫含量很快就降低到該國法定標準的50%以下,目前瑞典年二氧化硫排放量較稅收徵收前降低了1.9萬噸。 當下,國內各地在環保方面普遍的做法是,通過徵收“排污費”刺激企業治理、減排污染的積極性。但事實表明,由於行政權力充斥其中,導致這類經濟懲戒手段的主觀隨意性較強,進而影響了社會環保監管的效率與公平。儘管從2003年開始,排污費實行收支兩條線、專款專用的管理模式,規避了個別基層環保部門的道德風險,但情況仍不很理想。一方面,徵收費率有較大的隨意性,環保部門的徵收能力、地方政府的支持情況、市場主體的環保意識等都會影響到最終的收費效率。去年8月的國家審計署報告顯示,在此前的5年中,環渤海地區的13個城市少征的排污費和污水處理費達5.78億元,占應征額的15%。另一方面,部分地方政府為了追求政績,擅自將“減免排污費”作為優惠政策推出,以吸引各種投資。如此做法,極大地影響了“排污費”徵收的公平性,也凸顯了“以費代稅”的弊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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