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頁 ->> 焦點新聞 】 【打 印
【 第1頁 第2頁 第3頁 第4頁 第5頁 】 
曹小衡:“讓利”思路下的ECFA

http://www.CRNTT.com   2010-04-04 00:10:13  


ECFA打開兩岸產業合作大門
 
  兩岸經濟交往中“不對稱性”一以貫之

  其實,長期以來,在兩岸經濟交往中“不對稱性”或“讓利”一直一以貫之。

  首先,這種不對稱性體現在推動兩岸經濟交往的主體上。1979年1月1日,全國人大常委發表了《告台灣同胞書》,明確提出“台灣和祖國大陸在經濟上本來是一個整體”,“我們相互之間完全應當發展貿易,互通有無,進行交流。這是相互的需要,對任何一方都有利而無害”。同時表示希望兩岸能儘快通航、通郵。此後,大陸方面單方面主動推出了一系列舉措,一舉突破了兩岸貿易三十年隔絕。與此同時,台灣方面則通令台灣所有輸出廠商及貿易商,不得與大陸進行貿易,“違者將送有關機關議處”,實行“不接觸、不談判、不妥協”的“三不”政策。但未能擋住兩岸經濟交往的潮流。之後,迫於壓力,1985年7月台當局宣佈對向大陸轉口輸出的產品採取“不接觸、不鼓勵、不干預”政策,對兩岸間接單向貿易予以默認。

  其次,這種不對稱性體現在兩岸經濟交往的政策上。為落實《告台灣同胞書》中提出的推動兩岸經貿交流,1980年4月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發言人發表談話,對大陸與台灣通商中海關徵稅手續等問題作了說明,明確表示大陸與台灣的直接貿易,不徵收進出口關稅,並於同年在中央的協調下,大陸幾家外貿總公司組成聯合採購小組到香港專門採購台灣商品,開大陸團購台灣商品之濫觴,在當時那種外匯比金貴的年代,第一批大陸“團購”台灣商品的合同金額即達8000萬美元。1991年大陸方面開始進行台胞投資保護的立法研究,1994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頒佈了《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法》,在大陸法律體系最高層面規範與保護兩岸經貿與投資行為。

  30年來兩岸經濟合作上的這種“不對稱”、“讓利”的交往貫穿始終。只不過如今兩岸商簽ECFA的背景與過往相比已大為不同,大陸經濟的崛起已成為兩岸商簽ECFA的基礎,從而使讓利的內涵則更為豐富多彩,更為島內民眾關注。 


 【 第1頁 第2頁 第3頁 第4頁 第5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