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頁 ->> 焦點新聞 】 【打 印
【 第1頁 第2頁 】 
民進黨推動ECFA公投的意圖

http://www.CRNTT.com   2010-04-19 10:48:59  


 
  筆者深思許久,思考在野黨為何要阻止對台灣人民有利的事情,因為“台灣與中國簽訂ECFA”的意義,就如同“台灣與美國簽署FTA”、“台灣與日本簽署FTA”一樣重要,難道只因為“國家”的不同,就會出現反對與贊成的不同聲音。但回想起過去民進黨“意識型態”治理台灣的作法後,筆者也就自然明瞭了,台聯黨及民進黨反對政府與中國簽訂ECFA的最主要原因,絕對不是什麼會衝擊失業、衝擊產業…等等,而是會嚴重衝擊“在野黨重新執政的機會”,所以,包括民進黨、台聯黨等在野黨必須堅決反對政府與中國簽訂ECFA,又是另類“意識型態治國”的政治利益考量。

  至於台灣與他國簽署經濟合作協定是否在事前交由公投決定的問題,筆者認為應從核心問題“台灣和他國簽署經濟合作協議(如加入WTO、簽署FTA、ECFA等)需不需要事前公投”來加以討論,否則就容易淪為政治口水之爭,而無法產生任何結果。

  第一,就外國經驗而言:根據歐美先進國家簽署經濟合作協定的案例可以發現,皆是透過兩國專責貿易的政府單位邀集相關人員,與他國就兩方簽署的貿易協定內容展開協商,若達成協議,則送回國內立法機關審議通過生效,另就有公投制度的“國家”而論,並無在兩國就貿易協定協商之前交付公投決定的案例。

  第二,就台灣過去經驗而言:台灣於1990年向GATT(WTO前身)秘書處提出入會申請,歷經多年與各國雙邊貿易協商及努力,終於在2001年完成各項雙邊與多邊入會經貿諮商,並於2002年元旦正式成為WTO的會員;此外,民進黨執政時期,亦曾與瓜地馬拉、巴拿馬、尼加拉瓜、薩爾瓦多、宏都拉斯等中美洲國家簽訂FTA,在上述台灣與他國簽署經濟協議的經驗中,都沒有在協商前經公投決定的情況(或許有人會說《公民投票法》是在2003年底通過,但台灣與中美洲各國簽署自由貿易協定均是在2003年之後),可見台灣朝野兩大政黨均同意,台灣與他國簽署經濟合作協議,並不須事前經公投程序決定,而是依法在簽署完成相關協議後,送回“國會”審議通過,因此,台灣與他國洽商經濟合作協議前,是不須經過公投程序。

  簡言之,倘若今日是台灣與日本或美國簽署自由貿易協定(FTA),試問在野黨的民進黨或台聯,需不需要提出公投案?這答案肯定是“不需要”,那為何台灣與中國大陸簽署ECFA(FTA的一種),就必須交付公投呢,因此,ECFA交付公投乃是個假議題,而此也再次印證在野黨為獲取政治利益,長期以來猛打“中共牌”、“抹紅牌”的作法,只要出現“中國”兩個字,不是採取一昧的反對立場,就是採取要公投的作法,硬要把白白的布染“紅”。只是筆者非常的難過與遺憾,在野黨為了自身的政治利益,難道真的要反對打通台灣經濟任督二脈,讓台灣經濟重現活力的良藥,犧牲對台灣民眾有利的事情嗎?請在野黨不要忘記2008年,這種不顧台灣前途、人民死活的作法才被多數台灣民眾投票反對。


 【 第1頁 第2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