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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何刑訊逼供者大都是緩刑?

http://www.CRNTT.com   2010-05-27 10:38:35  


  中評社北京5月27日訊/一個年輕的生命被刑訊逼供毆打致死。刑訊逼供的兩名涉案警察,第一次判決是“免予刑事處罰”。被檢察機關抗訴後,重審法院作出相近的判決。此間《新京報》今天登載陳傑人的評論“為何刑訊逼供者大都是緩刑?”指出,緩刑成為殘暴的刑訊逼供者們的“專利”,一是讓法律蒙羞,二是以司法確認乃至鼓勵的方式,對刑訊逼供者形成了實質的心理鼓勵。詳細內容如下: 

  2007年9月,湖南永州市新田縣公民秦三仔被該縣公安局錯誤當作犯罪嫌疑人抓捕,在隨後的審訊過程中,秦三仔被警察吊打致死。江華縣法院一審以刑訊逼供罪對實施刑訊逼供的兩名涉案警察謝潤林、肖從波判決“免予刑事處罰”,檢察機關抗訴後,該法院重審分別判處兩警察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和免予刑事處罰。據《大河報》5月26日的報道,永州市檢察院已向永州市中院就此判決結果提起抗訴。

  根據媒體報道的細節,前述警察在實施刑訊逼供的過程中手段殘忍,後果嚴重,直接侵犯了公民的生命權和司法秩序,理當受到嚴懲。令人遺憾的是,江華縣法院的兩次判決,不僅有辱法律的尊嚴和公民的基本權利,而且有辱這個縣以中國前最高法院院長江華的名字命名的縣譽。

  稍有法律常識的人都知道,根據我國刑法第247條的規定,如果刑訊逼供致人傷殘、死亡的,要依照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的規定從重處罰。普通的故意殺人罪通常都要判死刑,如果是依法從重處罰,就更不用說了。可現實的情況是,全國各地刑訊逼供惡性案件此起彼伏,但涉案者大多能逃脫法律的嚴懲,頂多都是象徵性地從輕或者免除處罰。

  搜索“刑訊逼供”和“緩刑”兩個關鍵詞我們可以發現,不止是江華縣法院對刑訊逼供致死的警察判免予刑事處罰或者緩刑,在過去的很多案件中,地方法院都作出了類似的判罰。比如2007年,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區警察周飛、鄧新宇因逼供致人耳聾被判緩刑;2009年11月,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區民警鈕東升、徐鬆山、甄衛民、宋廣洲等四人將一名傳銷人員刑訊逼供致死,經指定管轄,遼寧省遼陽市白塔區法院一審判處這四人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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