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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聯ECFA公投的矛盾 | |
http://www.CRNTT.com 2010-06-06 10:01:34 |
第一種可能性乃唯一構成“通過”的狀況。這意味著民眾支持政府所推動的政策,其結果是正當性的強化。第二種可能性在最近的公共討論中幾乎完全被忽略,卻最值得深入分析。依據《公投法》第三十條第二款,此結果仍為“否決”,所以將不會產生公投案通過時,第三十一條第三款所規定“有關重大政策者,應由權責機關為實現該公民投票之內容之必要處置”的法律效力。而這也揭示了此次台聯ECFA公投案最嚴重的悖論:即使投票反對ECFA的民眾過半,仍然不會產生法律效力阻止政府所推行的政策,從而剝奪了反對ECFA民眾的複決權。所以,本公投案並不如表面上看來是讓人民對重大政策複決,而是注定缺乏複決效力的;因為無論是“通過”或“否決”,所有三種可能結果都無法阻止或推翻政府現行政策。這是領銜人以政府政策做為正方表述的提案方式,在邏輯上所導致的反民主悖論。 不僅如此,依據《公投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在三年之內均不得就同一事項提出公民投票。用一個不具複決效力的公投來束縛人民未來三年的權利行使,這似乎並不符合理性。 綜合以上所述,台聯ECFA公投案蘊含著兩個奇特的“反民主悖論”(anti- democratic paradox):一為注定缺乏複決力、另一為人民的自我束縛(self- binding)。這兩個“反民主悖論”相乘的結果,使得本公投案徒然讓人民的複決權空轉,因而也無法讓人民作主。 當然,若果真有過半民眾反對政府簽訂ECFA,而此公投結果又無法產生法律效果時,台灣政治社會的動盪必然急速激化,相信這不是任何理性公民所樂見。論者或謂此為現行公投法的缺失所造成,而希冀公投審議委員針對公投法的弊病加以修正。然而,公投法之修正超越公投審議委員會的職權,而為“立法院”或大法官會議(若公投法有違憲之處)的權責。 要避免這些法律爭議以及政治動盪的最簡單的途徑,就是台聯以及反對陣營將其對ECFA的反對立場做為正方表述(如同美牛公投的主文),而不應如本提案以政府立場作為正方表述。如此方能明確地爭取到過半民眾之支持,並產生法律效力約束執政者。這也是直接民主運動中領銜者責無旁貸的政治責任。 在民主社會中,對重大政策當然可以舉行公投,但其目的應為賦權人民,而非如此次台聯ECFA公投案造成人民無法真正作主的反民主悖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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