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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店實名制之後,如何延續互聯網的春天

http://www.CRNTT.com   2010-06-07 10:29:56  


 
  與申請進入網絡交易平台進行交易的經營者簽訂合同(協議),明確雙方在網絡交易平台進入和退出、商品和服務質量安全保障、消費者權益保護等方面的權利、義務和責任。 

  制定實施管理制度;負責交易商品或服務、交易信息檢查監控,必要時可以停止對其提供網絡交易平台服務;負責注册商標專用權、企業名稱權等權利的保護;保護經營者商業秘密和消費者個人信息;保護消費者權益,建立消費糾紛和解和消費維權自律制度;制止違法行為,報告、協助、配合查處違法行為。 

  負責交易信息保存。明確規定經營者營業執照或者個人真實身份信息記錄保存時間從經營者在網絡交易平台的登記注銷之日起不少於兩年,交易記錄等其他信息記錄備份保存時間從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於兩年。 

  監管:破地域、級別管轄為全國一體化監管 

  根據《辦法》的規定和要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監管中將主要實施三項監管措施。 

  一是信用監管,規定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建立信用檔案,記錄日常監督檢查結果、違法行為查處等情況;根據信用檔案的記錄,對網絡商品經營者和網絡服務經營者實施信用分類監管。 

  二是實施“以網管網”,以網絡信息化為手段和依托,對網絡商品交易行為全面實行以網管網的監管措施和手段。 

  三、全國一體化監管。過去以地域管轄、級別管轄為主要特征的監管措施和方式已不能完全適應網絡交易的要求。目前,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統一組織開發網絡監管信息系統和平台、統一組織開發監管軟件的要求,正在全力推進網絡監管信息系統和平台建設工作,力爭經過3年左右的時間,建立起全國一體、統分結合、功能齊全、上下聯動的網絡監管信息系統和平台,為促進服務網絡經濟發展、維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規範網絡市場秩序打下牢固堅實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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