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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判大會何以能夠“一年一度”上演?

http://www.CRNTT.com   2010-07-18 08:08:59  


 
公判大會何以能夠“一年一度”上演?

   2010-07-16 來源: 華商晨報(西安) 

  7月14日,湖南婁底市對數十名偷盜當地一家企業生產物資、阻礙生產的犯罪嫌疑人和罪犯開展公捕公判大會,相關企業的員工及家屬、當地的中學生等6000人參加。據悉,當地從5月份起,為保障該企業周邊社會治安,正在開展重點整治工作。(7月14日 人民)

  不管是公捕還是公判都離不開“示衆”的性質,而對公民具有人格侮辱特征的示衆行為,本身就是一種法外之刑。逮捕的目的在於保障訴訟的順利進行,而非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懲罰。根據無罪推定原則,即使一個人被逮捕了,也不能確定其一定有罪,被逮捕者的人格尊嚴也應受到尊重,其人權應得到相應的保障。審判過程更應該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辯護權等人身權利,即便是確定這些人是犯罪分子,那麼他們所應該接受的應該是法律的制裁,而非法律規定之外的人格侮辱。

  看著一次次舉行的公判大會上,動輒對犯罪嫌疑人五花大綁,還要在脖子上懸掛牌子的樣子,實在讓人無法想象這樣的活動對法治的進步有什麼積極的意義。按照現代文明與法治的要求,這種公捕公判的形式主義,早就該被扔進歷史的垃圾箱。但事實上,這種性質的示衆,隔三差五便會在社會上拋頭露面。

  比如,婁底的這次公捕公判活動的全稱,叫作“湖南省婁底市優化漣鋼及其周邊環境公捕公判大會”。值得注意的是,在去年的7月,婁底也曾舉辦過這樣一次大會。這不由得讓人產生一種錯覺,這樣的大會頗有一年一度進行下去的意思。

  到底是什麼力量支撐著這種有悖於法治精神的“示衆”活動一再上演?婁底新聞網的一篇報道寫得意味深長,這篇報道的開篇是這樣描述的:“將犯罪嫌疑人押下去”,鋼城公安分局副局長周加和在台上威嚴地發布指令。

  如若新聞報道屬實,這將是怎樣一番情景?一方面是犯罪嫌疑人權利的卑微,另一方面是公權力的趾高氣昂。在這樣的場景下,犯罪嫌疑人如同已經被宣判的犯人一樣,成為了公權力耀武揚威的道具。在這出戲劇中,法律已經淪為了配角,唱主角的是威嚴發布的指令和發布指令的那個人。

  那篇報道的結尾是看客的對話,有人唏噓,有人惋惜,有人幸災樂禍,這些旁觀者煞有介事地點評著。這情景不難讓人想起魯迅在《〈呐喊〉自序》中的論斷:“凡是愚弱的國民,即使體格如何健全,如何茁壯,也只能做毫無意義的示衆的材料和看客。”

  這兩個場景的展示,讓我們清晰地看到“示衆”的社會需求,一方面,要滿足個別官員耀武揚威的虛榮心;另一方面,要滿足民粹主義的“看客”欲望。兩種極其消極的社會心態,就這樣在“示衆”這一活動中攜手亮相,但他們聯手出賣的卻是法治的尊嚴與民衆的理性。當然,隨著社會的進步,這樣的“示衆”活動已經越來越少,我們有理由期待法治能夠真正成為公民權利的保障,而不僅僅是唱戲與看戲的戲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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