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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內地記者通緝事件看澳門司法援助法案

http://www.CRNTT.com   2010-07-30 08:26:52  


 
  當然,不排除有人會利用輿論監督機制,進行人身攻擊,或是記者採訪時偏聽偏信,未作核實,但必須嚴格限制公共行政人員利用司法援助機制控告新聞工作者。即使要進行司法援助,基於“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及“比例”原則,以及從維護輿論監督,保護新聞自由的角度出發,並顧及到新聞工作者是福利待遇方面的“弱勢群體”的狀況,也同樣給予司法援助。

  而且,還須注意如下兩個問題:一、即使是不撤銷《因執行公共職務的司法援助(法案)》第四條,也應由終審法院出台一個“司法解釋”,對媒體及媒體從業人員在甚麼情況下觸犯法律,甚麼情況下不觸犯法律,做一個界定。在一些複雜的報導上應當允許有一些疏漏。在保障政府機關名譽權與公眾知情權之間,應當有一個平衡。

  二、在這次事件中,國務院新聞出版總署已經要求浙江省新聞出版局進行調查,並重申總署一貫支持媒體記者正常合法的新聞輿論監督,新聞采編人員合法的新聞採訪活動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幹擾、阻礙新聞採編人員合法的新聞採訪活動。如果不撤銷《因執行公共職務的司法援助(法案)》第四條,特區政府新聞局也應作這方面的表態,以安定新聞工作者的人心。並在日後的實踐中,當遇到記者被起訴時,應迅速出面協助當事記者。新聞局是當年延引自葡國憲法所揭櫫的為維護新聞自由而設的新聞行政主管部門,其職責是保障新聞自由及為媒體服務,而不是對新聞界實行“管、卡、壓”,更不是對損害新聞自由的現象“為虎作倀”、落井下石。(作者永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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