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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人進京抓作家的書記究竟是誰?

http://www.CRNTT.com   2010-09-08 10:26:40  


 
  當然,《火花》在出版此增刊時,尚未完成經省級新聞出版機構的審批程序。不過,增刊須審批來自《期刊出版管理規定》第三十四條之第一款和第二款。如果雜志社未遵循此條規定擅印增刊,也只是一個行政違規行為而非刑事犯罪行為,更與“非法經營罪”無涉。此事縱有錯,也是雜志社管理層面的行政性過錯,與發表了作品的作者謝朝平無關。 

  陝西渭南警方為確證謝朝平“犯罪”不遺餘力,但細考警方自身行為,涉嫌違法之處卻比比皆是。為敲開一個公民的家門,警方冒充人口普查人員,進門抓人才出示警察證。在搜查謝的住所後,警察帶走了謝的書稿、筆記本電腦、錄音筆和U盤。在其要求下,警察列了一個查抄清單,但清單並未留下。謝妻要求警察出示拘傳手續,警察最後只是口頭說了句“涉嫌非法經營”,卻未出具任何正規手續。 

  法律專家紛紛指出,由於沒有任何合法手續,渭南警方已經涉嫌觸犯《刑法》規定的多項犯罪,包括“非法拘禁罪”“非法搜查罪”和“非法侵入住宅罪”等。 

  縱觀事件全過程,圍繞《大遷徒》的這樁公案,本來只是一起需要糾正的行政違規的出版事務。渭南市將警權濫施於非刑事的公共事務,顯然是因為不滿於謝朝平正常發表的文學作品的內容,“因言加罪”動機顯著,濫用警權的後果也極為嚴重。作為渭南警方的上級領導機構,渭南市政府以及陝西省警方應當盡快糾正這一錯誤,立即釋放謝朝平,並對警察涉嫌侵犯公民權的犯罪行為展開司法調查。 

  不久前,溫家寶總理在深圳談及政治體制改革時提出“四要”主張,其中之一便是“要建設一個公平正義的社會,特別是要保障司法公正,重視保護和幫助弱勢群體,使人們在生活中有安全感,對國家的發展有信心”。從當年的朱文娜事件,不久前的仇子明事件,直到眼前的謝朝平事件,都讓我們有理由相信,此一主張是何等的必要和迫切。如同朱、仇兩案的糾錯與檢省,謝朝平事件在糾錯之後還應問責,讓濫權責任人付出重大代價。這也是歷史前進的代價。(原題《渭南書案的恫嚇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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