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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法律如何看待“活雷鋒” | |
http://www.CRNTT.com 2010-12-14 11:14:29 |
2008年亞歷山德拉把將她從車裡拖出來的麗莎告上法庭,稱麗莎救助疏忽導致她癱瘓,所以麗莎要為她的癱瘓負責。2009年,加州議會以75:0票通過“好心人免責條款”,條款宣布了類似麗莎這樣的案例:因救助他人的疏忽導致其收到傷害的情況下,得以免責。 “好撒瑪利亞人法”:保護好心人的法案 類似加州的“好心人免責條款”其實是有法律作為依據的:在西方國家都有名為“好撒瑪利亞人法”的保護好心人法案。“好撒瑪利亞人法(Good Samaritan laws)”又稱為“見義勇為法”。Samaritan譯成中文是“撒瑪利亞人”或“樂善好施者”。這一典故來自聖經的《路加福音》“好撒瑪利亞人的比喻”:路過的人都沒有施救,惟有一個撒瑪利亞人行路來到那裡,看見他就動了惻隱之心,上前救助。用中國的話來說,好撒瑪利亞人就叫“活雷鋒”。 1986年3月Joan J II號輪船遭遇風暴,從波多黎各駛往新奧爾良的Ponce號在施救過程中導致兩位船員死亡。其家屬將Joan J II號輪船告上法庭,法院判處施救船的所有人賠償死者的家人120萬美元。因為按普通法,如果施救行為傷害了被救助者或惡化了其處境,施救人要承擔責任。“好撒馬利亞人法”就是為打消人們這樣的顧慮制定的,此類“好撒馬利亞人法”都只規定消極的見義勇為者的民事責任豁免問題。 旁觀者救人無意造成傷害,可免除民事責任 這些法律的立法意向是為了保護救助傷病人員的好心人,不至因為做好事反而惹禍上身。這些法律的作用是打消旁觀者的顧慮,生怕因為施救而成為被告,為無意造成傷亡而承擔民事甚至刑事責任。這使得幫助他人的美德和行為得到保護,做了好事也不至於惹麻煩上身或被告上法庭。 但這種情形必須是在緊急事件發生現場,而且這種救助是無償的。“好撒瑪利亞人法”並不保護醫療人員、警方、消防人員等專業人員。專業人員的救助行為時義務,也是其職業行為,是不受好撒馬利亞人法保護的。但是即使有“好心人免責條款”,美國社會和法律對於主動救助他人也是持消極態度的:首先要做的是報警尋求專業援助,其次必須要評估自身有無救助的能力,自身的介入會不會使得局勢更遭,再次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需要征得被救助人同意,否則將會被追究法律責任。 但美國法律對普通人主動救助仍持消極態度,拒絕魯莽救人 美國各州的法庭對“好撒瑪利亞人法”的應用也有差異,有的還會結合“即將發生危險”的法律原則。換言之,如果沒有燃眉之急的危險,法庭可能認為施救者的行為是魯莽的,故而不給予保護。例如,在一場車禍中,汽車並沒有著火,傷者並無生命危險,也沒有第二次被撞的危險,如果一位見義勇為者決定去救援,反而導致被救者癱瘓或其他傷害,法庭可能會判決“見義勇為法”不適用,因為傷者並無生命危險,所以施救者的行為是魯莽而多餘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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