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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剛之子為什麼只判6年?

http://www.CRNTT.com   2011-01-31 09:15:35  


  中評社北京1月31日訊/備受關注的河北大學校園車禍案昨日一審宣判,以交通肇事罪判處犯罪嫌疑人李啟銘6年徒刑。

  法院認定李啟銘醉酒駕駛肇事,並且肇事後逃逸,屬情節惡劣、後果嚴重。但鑒於案發後,李啟銘的父親李剛積極賠償,取得了被害方諒解,並且李啟銘悔罪態度較好,因此法院酌情從輕處罰。

  對於這樣的判決結果,並非只能從法律的角度來評價,比如選在過年期間宣判,就不是法律能解釋的。而如果純粹以法律來辨析,這又是一個老生常談的問題。但鑒於問題的重要性,也不妨再談一次。

從司法實踐看,這個判決不離譜 

  為什麼不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刑法》裡已經存在了30多年,我們可以想象到,這個罪名當年列在《刑法》裡,並不是針對醉駕、超速這類行為的,而就是與縱火、投毒等相並列的、有預謀的危害公共安全行為。而在實踐中,醉駕、超速也的確在大多數時間裡與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沒有搭界。

  事情發生變化,也就是近幾年才開始的。近幾年,醉駕、飈車肇事愈發嚴重,人民群眾不滿情緒日增,最高判7年的交通肇事罪已經無法符合民眾的正義觀。怎樣在法律未修改的時候,能讓判決符合民眾的期許呢?——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就被“挖掘”了出來。於是,一個幾十年都沒有與醉駕、超速發生瓜葛的罪名,突然就被大家“一致”地說可以定這個罪,而法院也“恍然大悟”說我國刑法原來就有這個“本意”。不是法官突然發現了新的法律概念,也不是本罪在近年含義突然作了改變,而是輿論直接地影響了現實中的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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