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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必要補強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協議的盲點 | |
http://www.CRNTT.com 2011-02-08 08:38:13 |
菲律賓方面將案中嫌犯全部遣返中國,其理由是擺著明的:一、案件產生的後果是在中國大陸,受害人也均為大陸居民,按照“屬人管轄法”原則,理應由中國大陸方面對案中嫌犯實施司法管轄權;二、案件是由中國大陸警方提供線索,也是由中國大陸警方要求偵辦的,菲警方藉此破了案,當然是應將嫌犯遺返中國大陸;三、中國與菲律賓建立有邦交關係,並與菲律賓簽署了“引渡協議”,而菲律賓與台灣並無邦交關係,且未簽署“引渡協議”,故案中嫌犯也自然是遣返中國大陸。 還有一個理由,就是中國大陸的《刑法》,對此類詐騙活動的量刑標準較重,最高可達無期徒刑;而台灣“刑法”則量刑標準較輕,最高只有五年有期徒刑。這也是某些台灣人之所以肆無忌憚地進行電話詐騙活動的原因之一。將案中嫌犯遣送中國大陸,並由中國大陸司法機關進行審判,將有利於阻嚇此類犯罪活動。 當然,台灣方面的要求,也有其某些合理之處。其一、十四名台籍嫌犯是台灣人,由台灣方面的司法機關予以懲處,台灣民眾在心理上會較為舒服一些。其二、台灣警方也曾協助菲律賓破獲台灣詐騙集團,倘也是同一批人,就是對破獲該案也曾作出貢獻。其三,在兩岸區際刑事司法協助的實踐中,依據“兩岸共同打擊犯罪活動及司法協助協議”的規定,台灣警方根據大陸警方的請求,抓獲在大陸實施犯罪行為的殺人嫌犯黃麟後,並沒有將黃嫌交給對岸處理,而是計劃由台灣司法機關依法懲處。按此慣例,將案中十四名台灣嫌犯遣回台灣,並非完全沒有理由。 因此,此案的最佳處理方式,是在菲律賓將案犯移送中國大陸後,由大陸方面實施司法流程中的預審階段,對案中嫌犯進行預審,弄清案情,尤其是案中台灣籍嫌犯在案中所起的作用,及其與大陸籍嫌犯的共犯情節,並與大陸受害者進行對質等,然後執行“兩岸共同打擊犯罪活動及司法協助協議”,將台灣籍的嫌犯送交台灣警方處理。這樣,就既能滿足到中國大陸對此案的司法管轄權,又能照顧到台灣居民和警方的感受,並可為今後倘再遇到類似案件時,建立一個習慣案例。 由於事件發生時,兩岸都是春節假期,雖然兩岸的相關單位都有人值班,而台灣方面的“外交部”、“陸委會”及“刑警局”也提前銷假進行緊急處理,但畢竟不同於正常上班時間,對岸值班人員並未被授權處理這類較為敏感的較大事件,因而仍有待大陸的春節假期結束,相關部委辦正常上班後,才能會商處理。何況,大陸方面也沒有一口拒絕,而是強調要經過一定的程序。這正如“陸委會”副主委劉德勛所言,由於這是一起犯罪事件,大陸還有一些流程必須處理,這是在刑事偵防工作上都需要有的過程。以共同打擊犯罪的立場而言,兩岸關係不會因此案受到影響,沒有任何改變。但此事亦凸顯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協議有強化必要。 但是,唯恐天下不亂的民進黨,卻籍此大做文章,從蔡英文主席到一般政客,都攻擊馬政府軟弱無力,流失“主權”。這給馬政府造成了較大的壓力,對馬英九的爭取連任有所不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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